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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求法律撚入#adore# #adore#
《基本法》全文及相關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e61724]呢句係人都知GE事實,唔駛討論[/#e61724]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e61724]終審權[/#e61724]。
[#de2c38]終審權同司法權係分開?[/#de2c38]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e61724]呢句都係人都知GE事實,唔駛討論[/#e61724]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de2c38]如果真係選左個垃圾,中央唔肯任命會點?個垃圾做唔到個個位 [/#de2c38]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de2c3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de2c38]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de2c38]假設如果全國人大認為限奶令/港人港地係"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佢係未有權廢除? [/#de2c38]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附件三所提及的法律: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de2c38]戰爭狀態[/#de2c38]或因[#de2c38]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de2c38],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de2c38]如果出現左以上兩個狀態,基本法變左垃圾,即係一國一制? [/#de2c38]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de2c38]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de2c38],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de2c38]自由行係咩料?香港自己批准?[/#de2c38]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de2c38]即係香港一日未有23條立法,香港都係可以進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de2c38]

以上問題求賜教
Good0Bad4
2016/08/24, 1:27:1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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