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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A【香港法庭】上訴庭批《願榮光》禁制令 要法庭「完全接受」行政機關國安決定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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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
上訴庭批《願榮光》禁制令 
要法庭「完全接受」行政機關國安決定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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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訴庭周三(8日)頒下判詞,推翻高等法院拒絕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批出禁制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批出禁制令。判詞引述英國案例,在國安問題上,法庭要「完全接受」(fully accept) 行政機關的決定。Google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正在研究法庭判詞,在截稿時《願榮光歸香港》影片仍未下架。

律政司去年針對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聲稱以禁制不法意圖以任何方式傳播有關歌曲,又向法庭提供多段不同版本的《願榮光歸香港》YouTube連結,惟最終被高院駁回申請,高院拒批禁制令。律政司去年被高院駁回《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後,不服決定提出上訴,部分上訴理據獲批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去年12月及今年2月先後開庭聆訊。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經多月考慮後,周三(8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頒下臨時禁制令。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米勒(Matthew Miller)周三在例行記者會上回應法新社記者問有闕香港禁播《願榮光歸香港》問題,他表示,這對香港國際聲譽造成進一步打擊。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歡迎法庭裁決,他說判決有助說服網絡供應商移除相關內容,亦有信心網絡供應商會言出必行。林定國強調,禁制令無影響正常的言論、新聞與學術自由。

林定國說:「禁制令並無製造任何額外限制, 禁制令內容清楚說明,不會影響正常新聞活動,亦不會影響正常的學術活動,禁制令亦並非針對任何網絡供應商或社交媒體。其實我們希望透過禁制令說服網絡供應商,不要為某一些從事非法行為的人士提供便利。」

鄒幸彤: 法院從未劃出一條清晰的界線

正服刑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律政司提出申請禁制令聆訊時,曾要求成為抗辯人但被拒絕。她的朋友今日透過社交媒體,轉載鄒幸彤對案件的回應,指出案件的整個立論點,是政府認為《願榮光》這些歌曲會煽動仇恨,但對於甚麼行為或事物能夠煽動仇恨,法院從未劃出一條清晰的界線。假如有關界線只是憑常理去理解,就很容易令任何負面的評論和行為,甚至單單是與主流不同的聲音,都有可能煽動到仇恨,令煽動罪成為名符其實的口袋罪,類似情況只會還陸續有來。

判詞指,當考慮是否批出禁制令時,如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法庭必須將國安考慮放在最重要位置,而單靠刑事法律不足以達致維護國安,民事法在必要時須作為輔助工具,補足刑事法制度。

判詞指,禁制令對於遊說網絡平台營運者刪除平台上與《願榮光歸香港》相關的有問題影片是必要,有網絡平台營運者亦已表示,如有法庭命令願配合政府要求。上訴庭並接納律政司一方所提出,32段不同版本《願榮光歸香港》YouTube連結均具備「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可作為禁制令的一部分。

判詞: 行政、司法有明確分工,國安屬行政機關權力

上訴庭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

判詞引用 2005 年的英國案例,當時英國政府賦予內政大臣權力羈押他判斷有國安風險的懷疑恐怖分子。上訴庭因此認為,案例反映在裁斷上述問題時,法庭「會遵從行政機關的決定」。

判詞指,行政長官在去年 7 月 11 日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發出證明書,指《願榮光》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上訴庭指套用上述原則,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必須全面接納證明書所作出的評估,予以絕對的遵從(The court must fully accept the assessment in the certificate. That is deference in its absolute sense)」,只需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指明的國安風險,然後便可接納行政提出維護國安的建議。

判詞 : 本案單靠刑事法不足以達致維護國安的重大公眾利益

判詞又指出,律政司當考慮是否批出禁制令時,如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法庭必須把國安考慮放在最重要位置,並特別指出《國安法》第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而此條立法原意清楚顯示國安法與其他本地法律並行(work in tandem),包括民事和刑事法,以維護國安。

上訴庭續指,於本案而言,單靠刑事法不足以達致維護國安的重大公眾利益,民事法在有必要時,須作為輔助工具(supplementary tool)補足刑事法制度;惟上訴庭未在判詞解釋刑事法在當中有何不足。

此外,上訴庭亦指,必須推斷除非受法律所限制,否則被告會繼續其非法行為,且除禁制令外並無他法有效制止,才能以民事禁行令協助刑事法律執法;只有在民事禁制令的條款能防止特定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且該些條款是對協助刑事法律達致維護國家安全目的屬必要的情況下,法庭才應該批出民事禁制令。

法庭有酌情權可減低「一罪兩審」出現風險

就禁制令可能引伸「一罪兩審」的問題,上訴庭指,法庭有酌情權可押後藐視法庭的程序,以候刑事程序結果,甚至可頒令把民事或刑事程序永久終止聆訊,減低「一罪兩審」出現的風險。就原審法官主要基於禁制令沒有效用及與刑事法有衝突而拒批禁制令,及提出關注禁制令是「針對所有人(contra mundum)」的問題,上訴庭考慮刑事法律的各個範疇,認為與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沒有抵觸或不一致之處。

特首已根據《國安法》發出證明書 法庭受其約束

上訴庭指,行政長官已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評估4種申禁行為會造成國安風險,法庭是受證明書所約束,簡而言之,是有迫切性需要竭止該4種行為,惟《願榮光歸香港》一曲仍在網絡上廣泛流傳,考慮律政司一方提出的理據後,上訴庭表示接納行政機關的評估,認為單靠刑事檢控不足以應對嚴重的罪案問題,有迫切需要以禁制令作為應對措施,以協助刑法去維護國家安全。

至於4項申禁的刑事行為,就包括:

1) 在具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具《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2)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從而失實表述其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或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及意圖侮辱國歌;

3)故意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1)或(2)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4)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第(1)或(2)的行為。

相關YouTube連結可作為禁制令的一部分

就着禁制令的條款,上訴庭表示接納就禁制令目的而言,律政司一方所提出的32段不同版本《願榮光歸香港》YouTube連結均具備「犯罪行為(actus reus)」及「犯罪意圖(mens rea)」,可作為禁制令的一部分。上訴庭亦接納律政司一方草擬的禁制令,加入學術及新聞活動為目的而使用《願榮光歸香港》一曲不屬禁制的行為。

至於法庭之友身分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在聆訊時曾指,原審法官沒有裁斷該32段歌曲片段是否違反國安法,現時律政司要求上訴庭作如此裁斷,做法會影響上訴程序,認為法庭不應考慮此新的法律議題,上訴庭就未有就此作回應。

中國外交部支持香港法院裁決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回應判決時說,制止煽動分裂和侮辱國歌,是特區政府的必要舉措。

林劍說:「這不是外交問題。我想強調的是,制止任何人以煽動分裂國家和侮辱國歌的意圖,使用和傳播有關歌曲,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國歌尊嚴憲制責任的正當必要舉措。」

本台記者搜尋過YouTube,仍然可以找到《願榮光歸香港》,而音樂串流平台亦無將歌曲下架。

評論: 最壞的情況是北京要求港府封鎖Google

時事評論員黃世澤認為,Google和YouTube未必會理會香港法院對《願榮光》的禁制令,因此最壞的情況,就是北京要求港府將Google封鎖。

黃世澤說:「中國當局可以大條道理封鎖谷歌,甚至進一步封網。特別現時YouTube已經成為了香港主要新聞來源,當無法用封網以外的技術,去令這些YouTube中人收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法院命令,變相令香港人無法使用谷歌服務。」

鄒幸彤: 法院從未劃出一條清晰的界線

正服刑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律政司提出申請禁制令聆訊時,曾要求成為抗辯人但被拒絕。她的朋友今日透過社交媒體,轉載鄒幸彤對案件的回應,指出案件的整個立論點,是政府認為《願榮光》這些歌曲會煽動仇恨,但對於甚麼行為或事物能夠煽動仇恨,法院從未劃出一條清晰的界線。假如有關界線只是憑常理去理解,就很容易令任何負面的評論和行為,甚至單單是與主流不同的聲音,都有可能煽動到仇恨,令煽動罪成為名符其實的口袋罪,類似情況只會還陸續有來。

身處澳洲的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在個人Facebook專頁表示,上訴庭特別提到雖然原審法官拒絕頒發禁制令,但並無因此而就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有失誤之處,他認為上訴庭似乎很擔心原審法官會因此而受到被指違反《國安法》的政治、甚至法律壓力,亦顯示了司法界對《國安法》的恐懼,才要用這種方式維護原審法官。

李家超歡迎法庭裁決 陳國基指法庭決定擲地有聲

行政長官李家超歡迎法庭裁決,該歌曲自2019年黑暴、港版顏色革命開始,經常被用作煽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港獨活動,其後更多次被失實表述為香港特區的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對國歌造成侮辱,嚴重損害國家和香港特區,又表示禁制令的頒布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是針對具有犯罪意圖的不法行為,可更明確令市民明白有關行為屬違法,同時保障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就表示,上訴法庭的決定,擲地有聲地說明特區政府申請禁制此歌曲發布有理有據,亦彰顯任何侮辱、貶損或甚分裂國家的煽動行為均不得人心,必須予以制止,以正視聽。他又指,上訴法庭確立禁制令所施加的限制合憲合理,毫不影響香港市民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

案件編號:CACV274/2023、CAMP303/2023、HCA855/2023

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宋子杰報道 編輯:溫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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