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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9警長吳錦昇捉示威者遊街或涉犯酷刑罪




52379吳錦昇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

(1) 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2) 第(1)款不適用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有以下情形,即犯施行酷刑罪─ (由2013年第28號法律公告修訂)

(a) 在以下人士的唆使、同意或默許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
(i) 公務人員;或
(ii) 以公職身分行事的其他人;以及
(b) 該公務人員或其他人在唆使、同意或默許他人犯施行酷刑罪時,正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

(3) 就本條例來說,不論疼痛或痛苦是肉體上的或精神上的,或是因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均無關重要。
(4) 任何人因其行為而被控以本條所訂罪行,如證明該人對作出該行為有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由2013年第28號法律公告修訂)
(5) 就本條來說,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lawful authority,justification or excuse)─
(a) 如是關於在香港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的,指香港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b) 如是關於在香港以外地方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的─
(i) 而疼痛或痛苦是由公務人員根據香港法律行事時所造成,或由任何人根據香港法律以公職身分行事時所造成,則指香港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ii) 在其他情況下,則指在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事件發生的地方的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6) 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由2013年第28號法律公告修訂)

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10152888454182448

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type=CA&message=5450078

Good 31Bad 0
18/10/14 8: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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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掣起左人地個女出黎:O


#hehe# #hehe# #hehe#

link?

deleted #kill#

道德上覺得有問題但另一方面覺得佢係抵死

冇問題,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2619/10/14 7: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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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敢昇

#kill2# #kill2# #kill2# #kill2#
#2720/10/14 1: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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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 #kill# #kill#
#2825/10/14 12: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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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sed

#2925/10/14 4: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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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名
#3025/10/14 4: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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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fire# #fire#
#3125/10/14 7: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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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fire# #fire#
#3225/10/14 9: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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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k fuck
#3326/10/14 3: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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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 #kill#
#3426/10/14 4: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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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事件嚟啫[369]
#3526/10/14 4: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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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祈唔好搞佢屋企人呀[369]
#3626/10/14 8: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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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10/14 10: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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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賊落地獄#fire# #fire# #fire# #fire# #fire#
#3829/10/14 8: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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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得吳乜sing全部都狗狗地

#3929/10/14 8: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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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sed
#4029/10/14 3: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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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賊落地獄#fire# #fire# #fire# #fire# #fire#

#fire# #fire#
#4129/10/14 7: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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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sed
#4209/11/14 11: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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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11/14 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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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清算#kill#
#4409/11/14 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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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敢升
#4509/11/14 2: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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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吳錦昇
唔敢升[sosad] [sosad] [sosad]
#4609/11/14 3: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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