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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投時間及封鎖準則之聲明
有見會員對於公投進行時間及封鎖準則仍然有所質疑 故內務團隊商議過後 現將團隊執行之機制及對公投法之理解列舉如下

1. 通過公投封鎖原則

(1)於三小時內取得另外五名會員留言和議;
(2a)於三小時後,正評數目達到總票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正評數目不少於20

(2b)於三小時內的任何時刻,正評數目達到總票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正評數目不少於50

只要符合1+2a 或 1+2b 公投即被通過

2. 公投時限問題

團隊商議後 認為"三小時後"即指在三小時後的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以下為解釋

首先 內務長不能夠審視每個公投於準確三小時後之情況 例如於深夜時份 或 內務長未能上線時份

其次 如三小時後意指為無限期延長之時間段 那麼所有公投也只會是"未通過"而不會是"不獲通過" 三小時之設限亦再無意義存在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故此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之前提下

內務團隊決定維持對會員 響應特首 之原判

內務長 重治代行

Good 10Bad 9
21/12/14 3: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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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文共有 84 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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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121/12/14 3: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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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如三小時後意指為無限期延長之時間段 那麼所有公投也只會是"未通過"而不會是"不獲通過" 三小時之設限亦再無意義存在


:O :O :O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221/12/14 3: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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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321/12/14 3: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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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如三小時後意指為無限期延長之時間段 那麼所有公投也只會是"未通過"而不會是"不獲通過" 三小時之設限亦再無意義存在


:O :O :O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個人身份】對於本人較早前誤解版規,本人就此致歉
#421/12/14 3: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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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如三小時後意指為無限期延長之時間段 那麼所有公投也只會是"未通過"而不會是"不獲通過" 三小時之設限亦再無意義存在


:O :O :O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個人身份】對於本人較早前誤解版規,本人就此致歉

你無誤解,只係條版規寫得差
#521/12/14 3: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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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如三小時後意指為無限期延長之時間段 那麼所有公投也只會是"未通過"而不會是"不獲通過" 三小時之設限亦再無意義存在


:O :O :O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個人身份】對於本人較早前誤解版規,本人就此致歉

你無誤解,只係條版規寫得差

btw唔應該係個人身份
#621/12/14 3: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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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人理[sosad]
#721/12/14 4: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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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821/12/14 4: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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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而且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921/12/14 4: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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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1021/12/14 4: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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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而且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公投發起人有責任保留議案通過的準確(或相對準確)嘅截圖或其他證據 , larry 公投中, 截圖比公投完結時間遲左20分鐘 , 而正評數只是剛好20 , 有理由懷疑公投結束時正評數不足 20
#1121/12/14 4: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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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o) 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o)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1221/12/14 4: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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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而且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公投發起人有責任保留議案通過的準確(或相對準確)嘅截圖或其他證據 , larry 公投中, 截圖比公投完結時間遲左20分鐘 , 而正評數只是剛好20 , 有理由懷疑公投結束時正評數不足 20

現成偏誤
即使冇合理時間內證據,都唔可以用錯誤資料作為基準去判斷

唔係肉務腸有冇權推翻公投結果嘅問題,係無法判斷公投結果是否成立 #lol#
#1321/12/14 4: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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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1421/12/14 4: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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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Aggrr
我一路以為三小時候係冇限期 [sosad]
咁既然聲明定義左係幾分鐘內,個容錯範圍依然同伊貝張圖有幾倍之差,將伊貝cap圖個時間差套入去都講唔通啦 #lol#
#1521/12/14 4: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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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o) 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o)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1621/12/14 4: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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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Aggrr
我一路以為三小時候係冇限期 [sosad]
咁既然聲明定義左係幾分鐘內,個容錯範圍依然同伊貝張圖有幾倍之差,將伊貝cap圖個時間差套入去都講唔通啦 #lol#

數分鐘內只是舉例

正如本人今次判定伊貝之證據成立 並非用數分鐘內為合理時間

然而 再申一點 內務長無權否決公投結果 及 拒絕執法
#1721/12/14 4: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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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請提出更多證據支持閣下之理據
#1821/12/14 4: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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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Aggrr
我一路以為三小時候係冇限期 [sosad]
咁既然聲明定義左係幾分鐘內,個容錯範圍依然同伊貝張圖有幾倍之差,將伊貝cap圖個時間差套入去都講唔通啦 #lol#

數分鐘內只是舉例

正如本人今次判定伊貝之證據成立 並非用數分鐘內為合理時間

然而 再申一點 內務長無權否決公投結果 及 拒絕執法

而家係廿分鐘 , 唔係數分鐘

#1921/12/14 4: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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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o) 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o)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我淨係問你數分鐘是否為一般人所認知的:“三至十分鐘內,其他諸如十數分鐘、數十分鐘並不在數分鐘範圍之內?”
#2021/12/14 4: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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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而且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公投發起人有責任保留議案通過的準確(或相對準確)嘅截圖或其他證據 , larry 公投中, 截圖比公投完結時間遲左20分鐘 , 而正評數只是剛好20 , 有理由懷疑公投結束時正評數不足 20

agger
#2121/12/14 4: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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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請提出更多證據支持閣下之理據

我唔 care 內務長可以亂 up , 不過唔該事先聲明 , 之前仲一直話內務長要一字不改地執行版規 , 完全無空間走箋
#2221/12/14 4: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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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o) 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o)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我淨係問你數分鐘是否為一般人所認知的:“三至十分鐘內,其他諸如十數分鐘、數十分鐘並不在數分鐘範圍之內?”

第一 數分鐘只是舉例 正如樓上會員提及 加入"數分鐘"之指引為僭建版規

第二 本人認為數分鐘是指三至十分鐘內 然而此舉根本不為重點 重點為"一般人"之認知
#2321/12/14 4: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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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o) 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o)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我淨係問你數分鐘是否為一般人所認知的:“三至十分鐘內,其他諸如十數分鐘、數十分鐘並不在數分鐘範圍之內?”

第一 數分鐘只是舉例 正如樓上會員提及 加入"數分鐘"之指引為僭建版規

第二 本人認為數分鐘是指三至十分鐘內 然而此舉根本不為重點 重點為"一般人"之認知

larry 公投遲左20分鐘 cap 圖 , 合理懷疑公投結束時不足 20 正評 , 根本證據不足
#2421/12/14 4: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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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請提出更多證據支持閣下之理據

我唔 care 內務長可以亂 up , 不過唔該事先聲明 , 之前仲一直話內務長要一字不改地執行版規 , 完全無空間走箋

個人身份

版規寫嘅野我已經跟左 宜家個問題係版規冇寫嘅野

同埋0係公投之下 搜證係會員責任 無論係訴方定係辯方
#2521/12/14 4: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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