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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投時間及封鎖準則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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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其次 如三小時後意指為無限期延長之時間段 那麼所有公投也只會是"未通過"而不會是"不獲通過" 三小時之設限亦再無意義存在
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冇人理
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而且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公投發起人有責任保留議案通過的準確(或相對準確)嘅截圖或其他證據 , larry 公投中, 截圖比公投完結時間遲左20分鐘 , 而正評數只是剛好20 , 有理由懷疑公投結束時正評數不足 20
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
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而且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公投發起人有責任保留議案通過的準確(或相對準確)嘅截圖或其他證據 , larry 公投中, 截圖比公投完結時間遲左20分鐘 , 而正評數只是剛好20 , 有理由懷疑公投結束時正評數不足 20
現成偏誤
即使冇合理時間內證據,都唔可以用錯誤資料作為基準去判斷
唔係肉務腸有冇權推翻公投結果嘅問題,係無法判斷公投結果是否成立
【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Aggrr
我一路以為三小時候係冇限期
咁既然聲明定義左係幾分鐘內,個容錯範圍依然同伊貝張圖有幾倍之差,將伊貝cap圖個時間差套入去都講唔通啦
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Aggrr
我一路以為三小時候係冇限期![]()
咁既然聲明定義左係幾分鐘內,個容錯範圍依然同伊貝張圖有幾倍之差,將伊貝cap圖個時間差套入去都講唔通啦![]()
數分鐘內只是舉例
正如本人今次判定伊貝之證據成立 並非用數分鐘內為合理時間
然而 再申一點 內務長無權否決公投結果 及 拒絕執法
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請提出更多證據支持閣下之理據
【以下言論僅代表本人之個人意見及立場,並不代表站務團隊及內務團隊之意見】
1. 「數分鐘內」呢個解釋無異於僭建版規,我唔認同呢種解釋
2. 不嬲都係以cap到最接近公投完結時間嘅圖者為準,講乜嘢「數分鐘內」
3. 不過點都好,我覺得呢個解釋都係可以接受,但係長遠而言應修訂版規
Aggrr
我一路以為三小時候係冇限期![]()
咁既然聲明定義左係幾分鐘內,個容錯範圍依然同伊貝張圖有幾倍之差,將伊貝cap圖個時間差套入去都講唔通啦![]()
數分鐘內只是舉例
正如本人今次判定伊貝之證據成立 並非用數分鐘內為合理時間
然而 再申一點 內務長無權否決公投結果 及 拒絕執法
而家係廿分鐘 , 唔係數分鐘
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我淨係問你數分鐘是否為一般人所認知的:“三至十分鐘內,其他諸如十數分鐘、數十分鐘並不在數分鐘範圍之內?”
伊貝張圖明顯唔係三小時候短時間,姐係唔係有效證據啦
咁肉務腸以此為證據bam嘅判決點解仲維持?![]()
第三 內務長既然於能力上不可能準確審視公投於三小時後之結果 便只能依據各會員之證據(例如截圖)
而且 基於內務長沒有權力否決公投如果 及 不能夠拒絕執行執鎖程序
公投發起人有責任保留議案通過的準確(或相對準確)嘅截圖或其他證據 , larry 公投中, 截圖比公投完結時間遲左20分鐘 , 而正評數只是剛好20 , 有理由懷疑公投結束時正評數不足 20
agger
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請提出更多證據支持閣下之理據
我唔 care 內務長可以亂 up , 不過唔該事先聲明 , 之前仲一直話內務長要一字不改地執行版規 , 完全無空間走箋
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我淨係問你數分鐘是否為一般人所認知的:“三至十分鐘內,其他諸如十數分鐘、數十分鐘並不在數分鐘範圍之內?”
第一 數分鐘只是舉例 正如樓上會員提及 加入"數分鐘"之指引為僭建版規
第二 本人認為數分鐘是指三至十分鐘內 然而此舉根本不為重點 重點為"一般人"之認知
關於 2. 公投時限問題:
“....極小段時段內 如數分鐘內 .....”
請清楚定議閣下所說之數分鐘為幾多分鐘,因三分鐘至十分鐘都是“數分鐘”,謝謝。
個人身份
此準則各內務長自有不同
因應內務長執行之速度和看見公投結果之時間 亦會有所不同 故此我只舉例說"數分鐘內" 並非真指數分鐘內
希望你係誤會左我問題的重點,
“請清楚定義何為數分鐘”係為左避免往後會員cap圖後時間上出現爭議,到時內務長先去定義就會畀人話人治。
而且內務長係咪數分鐘內執法或看見公投唔係重點,重點係有會員能於清楚法定時間的範圍,及會員能在其法定時間完結時cap圖以前得到更多資料協助內務長執法。
個人身份
你哩個問題根本問唔出答案我覺得今次伊貝個證據係有效證據 係因為我認為果個時段差係合理
而你已經可以話我人治![]()
版規寫成咁 我地就只能夠循立法原意同合理人為誤差去處理 而每個人把尺又唔同
我定死左一個時間 到時又會比人質疑點解鬆D/緊D唔得
想冇爭論的話 請參與版規修訂工作
我淨係問你數分鐘是否為一般人所認知的:“三至十分鐘內,其他諸如十數分鐘、數十分鐘並不在數分鐘範圍之內?”
第一 數分鐘只是舉例 正如樓上會員提及 加入"數分鐘"之指引為僭建版規
第二 本人認為數分鐘是指三至十分鐘內 然而此舉根本不為重點 重點為"一般人"之認知
larry 公投遲左20分鐘 cap 圖 , 合理懷疑公投結束時不足 20 正評 , 根本證據不足
但當證據剛好是"定罪分界點" , 是不是應該要求一些客觀準確的證據呢 ?
請提出更多證據支持閣下之理據
我唔 care 內務長可以亂 up , 不過唔該事先聲明 , 之前仲一直話內務長要一字不改地執行版規 , 完全無空間走箋
個人身份
版規寫嘅野我已經跟左 宜家個問題係版規冇寫嘅野
同埋0係公投之下 搜證係會員責任 無論係訴方定係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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