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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諮詢】版規修訂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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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起罵戰都要BAM 真係膠登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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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戰到個個唔玩,咁 膠登仲有咩價值呢?
咁係膠登仔自我膨脹得濟 完全唔顧網路道德同禮貌
同埋咩叫引起罵戰先
如果罵戰雙方有人火燒心開始拎哩條版規來鋤對方 咁到時又點解決
仲有 上網比人鬧到唔玩係佢自己抗逆能力不足 冇理由要成個論壇來就佢 除非你同我講膠登仔就係特別冇抗逆能力啦
我都相信大家不希望令HKGalden 消失,但同時有些人抵抗力低又要玩。為了公正及照顧那班人,有些途徑讓他們投訴是必須有。正如很多人都年青力壯,可以連感冒預防針都不需要打,但不能夠就話不買預防針回來去剝奪一班弱勢人士的權利。
我自己認為版規是去維護公正,唔係平等。等同香港現時所爭取的重點 ── 某國人的起跑點,路線及手段,正正就講明平等不是答案。我亦會建議將版規清晰列明 需公投類 及 可直接封禁類,以免有人濫用罪名去打壓異己。

另外,正正 HKGalden server 身處US,而 US 對 cyberstalking, cyberharassment, cyberbullying 有嚴格限制。
所以,這方面的版規是必須有,以免一些危機出現。希望大家明白。
所以,這方面的版規是必須有,以免一些危機出現。希望大家明白。
而上訴機制則改為四票制,公投結果為一票,而三位內務長各有一票。
功能組別咩
功能組別咩
挑起罵戰都要BAM 真係膠登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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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戰到個個唔玩,咁 膠登仲有咩價值呢?
咁係膠登仔自我膨脹得濟 完全唔顧網路道德同禮貌
同埋咩叫引起罵戰先
如果罵戰雙方有人火燒心開始拎哩條版規來鋤對方 咁到時又點解決
仲有 上網比人鬧到唔玩係佢自己抗逆能力不足 冇理由要成個論壇來就佢 除非你同我講膠登仔就係特別冇抗逆能力啦
我都相信大家不希望令HKGalden 消失,但同時有些人抵抗力低又要玩。為了公正及照顧那班人,有些途徑讓他們投訴是必須有。正如很多人都年青力壯,可以連感冒預防針都不需要打,但不能夠就話不買預防針回來去剝奪一班弱勢人士的權利。
我自己認為版規是去維護公正,唔係平等。等同香港現時所爭取的重點 ── 某國人的起跑點,路線及手段,正正就講明平等不是答案。我亦會建議將版規清晰列明 需公投類 及 可直接封禁類,以免有人濫用罪名去打壓異己。
唔知點解 好左膠feel
好似完美再現左膠咁
紅面BB 一鍵留名!
啲字眼可唔可以唔好咁鄉土?
大致上原則上支持
大致上原則上支持
係draft之前膠登仔係咪要諗下想要套版規伸張到直義定係彈性咁解決膠登既災難,前者會出現夏目貝個case,而後者會出現伊貝既case
係draft之前膠登仔係咪要諗下想要套版規伸張到直義定係彈性咁解決膠登既災難,前者會出現夏目貝個case,而後者會出現伊貝既case![]()
我相信多數人揀後者
原文:惡意連續發表或回覆,影響會員瀏覽主題列表
修訂:一文多貼或是大意內容相同/類似的文章重覆刊登
1. 修訂之後仲可唔可以因為洗版而bam人?假如有條友瘋狂轉貼今日嘅新聞,咁新聞又算唔算「內容類似」?
2. 小咗「惡意」,係咪即係唔小心double post都變咗犯版規
修訂:一文多貼或是大意內容相同/類似的文章重覆刊登
1. 修訂之後仲可唔可以因為洗版而bam人?假如有條友瘋狂轉貼今日嘅新聞,咁新聞又算唔算「內容類似」?
2. 小咗「惡意」,係咪即係唔小心double post都變咗犯版規
於每年6月13日(膠登創壇紀念日),會員的違規次數會被重設。
反對
反對
於每年6月13日(膠登創壇紀念日),會員的違規次數會被重設。
反對
點樣判斷罰則輕重?
以前定版規嘅時候我有問過呢個問題,都有人認為呢樣野好主觀,唔容易釐定
以前定版規嘅時候我有問過呢個問題,都有人認為呢樣野好主觀,唔容易釐定
除咗「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其他會員的行為」,其他大致上同意
事關係好難單從文字判斷究竟會員係咪有意挑起紛爭
事關係好難單從文字判斷究竟會員係咪有意挑起紛爭
原文:惡意連續發表或回覆,影響會員瀏覽主題列表
修訂:一文多貼或是大意內容相同/類似的文章重覆刊登
1. 修訂之後仲可唔可以因為洗版而bam人?假如有條友瘋狂轉貼今日嘅新聞,咁新聞又算唔算「內容類似」?
2. 小咗「惡意」,係咪即係唔小心double post都變咗犯版規![]()
因為「惡意」一詞十分含糊,若果出現有不斷發文加少少random sentence 在尾,原文會否覆蓋呢?
另外,有人話「善意」洗版爭取權益,原文那條未必涵蓋....
所以,我建議改以行為的結果來判斷,並非以行動者的心態去決定。
而上訴機制則改為四票制,公投結果為一票,而三位內務長各有一票。
功能組別咩![]()
一般法庭上訴機制連公投或陪審團都無,現在已是一大進步....
我覺得封鎖機制係因應所干犯既規例去作懲處會好過遞進式懲處囉![]()
講真頭3級都只係7日,但受害人已經食3次傷害,會否太on9
當然你地後面加左句按情況而定罰則
咁不如直接d逐條落懲處範圍啦
到時又有人話做咩要罰咁重/輕,又話冇寫明
又唔係唔知呢到d人幾鳩煩
我就覺得應該對『揭露會員私隱』加重刑罰至至少365日
所以我建議修改罰則改以每種違規行為都有最低罰則,而罰則不盡相同。
由各項罪名嘅最低罰則再遞增呢?
假設性例子:
例如犯左(10)條並成立,(10)條寫明最低罰則係第四級,被告這次是第二次犯規, 就要承受到 第 (4+2 = 6) 陸級罰則
當中是不論第一次犯規是哪一條,輕或重....
我嘅諗法係咁
例如第一次犯第4級,第二次不論犯咩就會上到5
如果佢第一次犯第1級,第二次犯第4級就直上4
即係個級數只升不降
係draft之前膠登仔係咪要諗下想要套版規伸張到直義定係彈性咁解決膠登既災難,前者會出現夏目貝個case,而後者會出現伊貝既case![]()
我相信多數人揀後者![]()
咁我覺得膠登人意其實係同依個意見相反,假設依個post落實左,之後都會比人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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