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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公眾妨擾較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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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公眾妨擾較易入罪

要聞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

【本報訊】9名曾參與2014年佔領運動的核心成員,前日被警方落案控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有法律學者指出,非法集結罪必須證明涉事集會有可能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公眾妨擾罪只須證實被告行為影響公眾共同使用的權利。有大律師就相信,改以公眾妨擾罪起訴,搜證難易度、入罪機會都是律政司考慮因素。

毋須證明破壞社會安寧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若以非法集結起訴各人,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在集結期間的行為,有不和平甚至暴力行為、可能導致人身傷亡等包含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如改控公眾妨擾罪,則毋須證明有以上行為,只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會阻礙公眾行使合法權益、影響公眾共同使用的權利,「範圍幾闊吓」。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則指出,很多時律政司控以非法集結,最常見的是「被告的行為,將導致任何人合理地擔心或會破壞社會安寧」,控方須證明被告有主觀意圖令人擔心,或者證明其他人因被告的行為,合理地擔心社會安寧會遭受破壞。他補充,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還包括「三人或以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如堵塞馬路。

石書銘又說,非法集結罪一般針對某一次集結,而佔領運動歷時79日,如各被告曾中途離開現場,難以證明及後的事情與被告有關。他相信,律政司在兩條控罪之間選取搜證較容易、有較大入罪機會,及較能反映現實的控罪起訴各人,但無法估算律政司目前的搜證情況。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昨在電台節目指,律政司改控9人涉公眾妨擾罪,是由於此罪最高刑罰較高,可判處7年監禁,質疑屬政治決定。

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指出,律政司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人干涉,又表示律政司亦已經在前晚發表聲明,稱無論檢控時間及對象都無政治考慮。

■記者馬志剛

Good0Bad2
2017/03/29, 10:28:29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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