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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奪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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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 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791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與

第一答辯人​​黃之鋒 (D1)

第二答辯人​​羅冠聰 (D2)

第三答辯人​​周永康 (D3)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7年8月9日

判案日期:​2017年8月17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本席有機會詳細閱讀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草擬的判案書及其援引的多宗案例,本席同意潘法官的判決及其判決理由。

​本席應重申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居民享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是全面的,毫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居民所享有的自由。

​但上述自由並非是絕對及無限制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監管。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行使法律所賦的權利絕非作出違法行為的理由或藉口。任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達意見的示威行為,便是超越了受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的界線,而進入了非法活動的領域,構成干擾他人權力和自由的非法行為。

​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與保護他人依法享有權力和自由是共存的、是沒有衝突的、是法治和文明社會應有的象徵。

​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力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三名答辯人都是年輕人組織的骨幹分子。他們以各自所屬組織的名義,在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後,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總部前地(「政總前地」)外添美道對出的地段舉行集會,並成功吸引數以百計的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及學生參與。他們明知集會要在晚上十時前結束,但他們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重奪公民廣場」。

​2014年9月26日前,學聯曾兩次申請要求行政署在2014年9月23日至10月初開放「公民廣場」作公眾活動之用,但申請都遭拒絕。因此,三名答辯人達成上述共識時,是明知「公民廣場」會關閉並會由保安員把守。

​三名答辯人亦應知悉會有眾多人士,特別是年輕人參與他們在2014年9月26日舉辦的集會。明顯地,他們是希望借助該些人士的參與,以人多勢眾之力量來達到他們「重奪公民廣場」之目的。

​​三名答辯人必然知悉當有大量群眾強行進入「公民廣場」時,必會導致他們和把守「公民廣場」的保安員發生衝突,極可能會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三名答辯人在行動前的會議有談及參與者的刑責問題及其後向參與人士派發「被捕須知」,顯示他們知悉該行動是非法的,但他們仍然參與及/或煽惑他人,特別是年輕學生參與該違法行動。三名答辯人呼籲或煽惑年輕學生違法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該些年輕學生抱撼終生。

​三名答辯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

​三名答辯人面對明確及無可否認的控方證據,仍拒絕認罪。事實上至今,他們仍然拒絕承認他們有犯錯,更指他們的行動是為了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誠及理想而作出。強稱他們有悔意的說法全無說服力。他們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情和有理想,和他們要守法兩者是完全沒有衝突的。

​本席認同潘法官的裁決。三名答辯人所犯的罪行是嚴重的,亦是需要阻嚇的。

​​本席認為以控罪的性質、犯案手法和三名答辯人的態度,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令都是違反判刑原則及極為不足的判刑,絕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

​本席亦認為唯一恰當的判刑是短期即時監禁。本席要強調,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本席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近年有些本來是和平進行的集會、遊行或示威,因為部份參與者在期間訴諸暴力,結果演變成非法活動;事後,違法者通常會被控告非法集結或相類的罪名。本覆核申請便是其中之一。當下級法院對這類案件處以不同的判刑,由即時監禁至社會服務令不等,該些懸殊的判刑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法庭判刑的理據產生疑問,影響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公義的原則。因此,本席認為有需要闡明這類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以消除公眾的疑慮,也供日後負責判刑的法庭作為指引之用。

A.​引言

​​本覆核申請的答辯人等被控以下與非法集結相關的控罪:

(一)​​第一答辯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第一項控罪)及參與非法集結,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第二項控罪);

(二)​第二答辯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第三項控罪);及

(三)​第三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第四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和第三項控罪的罪行詳情相若,分別指第一答辯人於2014年9月26日及第二答辯人於2014年9月26日至27日,在香港:

「​​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第二項控罪和第四項控罪的罪行詳情也類同,分別指第一答辯人於2017年9月26日及第三答辯人於2017年9月26日至27日,在香港:

「​​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他們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答辯人等否認所有控罪,於2016年2月29日,3月1至4日及5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張天雁(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2016年7月21日,原審裁判官頒下裁決理由書,裁定第一答辯人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答辯人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及第三答辯人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2016年8月15日,原審裁判官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第一答辯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就第三項控罪判處第二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就第四項控罪判處第三答辯人監禁3個星期,緩刑1年。之後,控方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4條提出申請要求原審裁不判官覆核判刑。2016年9月21日,原審裁判官頒下裁決理由書,維持答辯人等原來的判刑。

​律政司司長不服上述判刑,在2016年10月13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答辯人等則不服定罪。代表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的何謝韋律師行在2016年8月15日,第一答辯人自己在2016年8月29日,分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C(1)(a)條的規定,本覆核申請因答辯人等的定罪上訴暫時不能進行聆訊。

​2017年4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頒令,因答辯人等放棄而撤銷其上訴。法庭於是在5月16日指示,本覆核申請將會在8月9日聆訊。經聆訊後,本庭保留判決。

B.​控方案情

​原審時,控方共傳召了十二位證人,並依賴警方在現場拍攝的片段、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各電視台的新聞片段,以支持其案情。辯方就事件背景及答辯人等被拍攝到的行為並沒有爭議,那些拍攝片段是以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的形式呈堂。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辯方基本上亦沒有重大爭議。

B1.​政總前地

​案發在2014年9月26日,地點是添馬政府總部(政總)東翼前地(政總前地),俗稱為「公民廣場」。政總在2011年啟用。直至2014年7月前,政總前地沒有設置閘門限制市民出入,所以基本上是開放的。2014年7月,政總前地周邊進行了加建圍欄的工程,至同年9月竣工。政總前地重新啟用後,開放安排如下:

(一)​​政總前地的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6時至晚上11時,閘門關閉後,除了持有政總和立法會通行證的人士外,一般市民不得內進;及

(二)​一般市民須向行政署長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准許方可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10時至晚上6時30分在政總前地舉行公眾集會/遊行。

​負責政總和特首辦管理及保安工作的高級行政主任袁福長供稱,政總前地是政總的一部分,屬於私人物業,一般不開放予公眾人士,而行政署對其使用亦有限制。負責政總大樓保安及設施事宜的首席行政主任趙燕驊則供稱,政總前地在加建圍欄後,便於晚上11時至早上6時關閉,並由保安員把守閘門,他堅稱「公眾休憩用地」並不包括政總前地,它並非公眾地方,而是政府物業,只有在行政署批准及不違反《公安條例》下,公眾人士才能在政總前地集會及示威。

B2.​案情概述

​第一答辯人是學民思潮的召集人, 而第二及第三答辯人分别是香港學生聯會(學聯)的常委及常任秘書長。學聯兩次向行政署提出申請,要求在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初開放政總前地作舉行公眾活動之用,但該申請不獲批准。

​2014年9月26日,答辯人等各自所屬的組織在政總前地外、添美道對出的地段舉行集會,他們集會前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而該通知書的有效時間是直至當天晚上10時正。當天,基於保安理由,政總前地圍欄的兩個閘門都是關閉的;案發時,閘門內外都有保安員當值,閘門外亦設置了「鐵馬」作防範。

​簡單而言,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集會結束後,有幾百個集會人士或攀爬圍欄、或強行推開關閉的閘門,不理會保安員及警方的阻攔,強行進入或意圖強行進入當時並非開放的政總前地,而答辯人等在事件中分別參與及/或煽惑他人參與此非法集結。

B3.​案發詳情

​當晚約10時20分後,參與集會的市民開始散去。此時,第一答辯人先在集會的講台上透過廣播系統呼籲集會人士留步,並號召眾人進入政總前地:

「​​好,我地而家喺度呼籲,希望大家而家同我哋一齊入去公民廣場。」

說畢,第一答辦人立刻將講台主持的崗位交予第二答辯人,他自己則跑向政總前地。此時有不少人嘗試推開政總前地園欄的二號閘門,當保安員阻止他們從閘門進入時,另一些人則已攀越政總前地的圍欄進入政總前地。約3分鐘後,第一答辯人不理會警員的喝止,攀越圍欄,從欄頂躍下(第二項控罪)。警長52877任浩忠供稱,第一答辯人在他面前着地,兩人非常接近,距離少於一米。第一答辯人隨即被警員截停。

​​一分鐘後,第三答辯人亦攀越圍欄,不理會警員的喝止,避開警員進入政總前地,然後跑往二號閘門附近(第四項控罪)。

​​根據保安員蘇亦忠的證供,當時有人將手置於閘門之間,阻止保安員關上閘門,而門外的集會人士則一起推動閘門,並因而與保安員發生爭執。由於保安員人數較少,結果集會人士成功推開閘門而進入了政總前地。閘門最終在警方到場增援後才被關上。

​如前述,第二答辯人接替了第一答辯人位置,留在講台上號召集會人士一同進入「公民廣場」。他宣佈已有「先頭部隊」進入「公民廣場」並多次呼籲集會人士進入政總前地(第三項控罪),並一直發佈政總前地現場情況的消息,包括警方介入及現場有衝突致有人受傷。第二答辯人當時說過:

(1)​​「呼籲大家一齊進入公民廣場,而家有先頭部隊已經開始衝入公民廣場嘞!」

(2)​「我哋牽起咗隻門,如果大家喺立法會上嚟嘅話呢!立法會上嚟轉右就係公民廣場大門。」

(3)​「大家而家進入公民廣場,我哋重奪我哋屬於自己嘅公共空間。」

(4)​「你封一次,我哋爆多一次!」

(5)​「…我哋今晚就要進駐公民廣場…」

(6)​「重奪公民廣場!」

(7)​「我哋以唔主動攻擊嘅方式,重奪屬於我哋嘅廣場」

(8)​「還我公民廣場!」

(9)​「包圍政總!」

(10)​「現場出咗胡椒噴霧」

(11)​「警方已經部署三層嘅人鏈, 係希望阻止我哋進入公民廣場」

(12)​「反包圍警方」

(13)​「警方政治打壓,可恥!」

(14)​「希望大家可以上Facebook叫,不斷叫人增援」、「請大家用Facebook,所有公眾嘅媒體,呼籲大家嚟公民廣場聲援,重奪屬於公民我哋嘅廣場」

(15)​「在場係有朋友受傷,我地好抱歉,我哋呢個行動係好倉猝,亦都唔可以洩漏任何風聲…」

(16)​「我哋有30幾個示威者,已經俾警察圍住,係呢個圈子裏面,佢地遭受到既暴力對待,係有好大衝突」

(17)​「已經有我哋既朋友被捕…」

(18)​「學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鋒已經係被捕,係被控襲警」

(19)​「有人有心臟病警方唔俾救護車入場」、「而家有護士,去到閘口但係警方唔俾入,放人開閘!」
Good0Bad1
2017/08/17, 6:52:51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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