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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犯 本土民主前線
Q1.乜香港有政治犯嘅咩?

近年來,愈來愈多示威者因參與社會運動而被重囚。例如「魚蛋革命」的義士因「暴動」而重囚三至四年;因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罪成的學生入獄兩年;十三名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者遭律政司覆核刑期而被判入獄八至十三個月;律政司亦覆核「公民廣場案」中雙學三子的刑期,因而判處六至八個月。
他們都是香港的政治犯。

Q2. 香港有法治同三權分立,點會有政治犯啊?

香港的法治只是假象。即使香港行使普通法,香港的《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仍然在中國手上,權力凌駕普通法之下的法治。簡而言之,就是人大釋法後,相關的普通法的條文就會失去力量。
加上香港的制度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中國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亦親口承認以上說法。行政主導下,立法和司法只是輔佐行政的角色,沒有真正權力。根據2014年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治港的人必須「愛國」,換言之司法人員必須以國家利益為依歸,「司法獨立」有名無實。

香港看似擁有法治、三權分立,但實際其制度由中國操控,當人民挑戰政權,政權就可利用所謂「制度」、引用法律條文,然後任意解釋,把罪名加至人民身上,從而打壓人民,政治犯就是這個殘缺制度下的產物。

Q3. 佢哋搞亂香港,告佢哋有咩問題?

若然「被告」有罪,固然需要負上刑責。但義士挺身而出只為保衛家園,何罪之有?台灣的「太陽花學運」參與者,已先後被撤控或被判無罪,原因是法院裁定「太陽花學運」符合公民抗命的七大要素。譬如,台灣示威者佔領立法院的目的為抗議政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出發點乃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有行使公民抗命的正當理由。反觀香港「雨傘革命」,義士為反對「八•三一決定」而佔領,只求落實真普選,最終卻淪為政權窮追猛打的對象。

事實上,香港政治環境每況愈下,政府不但無視程序公義通過惡法,亦處處壓迫弱小,港人生活質素毫無改善。加上政權機器屢次打壓異見,示威者乃為公義走上街頭,而絕非為了一己私利。倘若大眾對義士冷言冷語,實屬倒果為因、顛倒是非,亦對不住不畏強權的義士。
Q4. 做得出唔敢承擔後果呀?

近年有關社會運動的案件,有重判的趨勢,示威者動輒就被判囚逾月。先後有法律教授指,上訴庭近日的裁決明顯偏向保守,甚至質疑上訴庭對「暴力」理解過於狹窄。當中某些案件正在等候上訴,刑期是否合理仍有待終審法院作準。

然則律政司多番就示威者的刑期上訴,例如「雨傘革命」期間,曾有示威者因企圖進入立法會,破壞立法會玻璃被捕。幾位被告分別承認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罪成,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便再申請覆核刑期,最終3人改為入獄3個半月。遠至此案,近至「公民廣場案」,律政司「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是為了把示威者往死裏打,非要重囚他們不可。律政司淪為惡毒政權打壓異己的工具,哀哉!

Q5. 一日最衰都係啲政治領袖,佢哋煽動啲後生仔去搞事呀!

社會之所以有人抗爭,借此希望改革現況,必須有這些條件:一,對社會的不滿達到臨界點,訴求遲遲未得回應,因而希望透過抗爭這種強而有力的方式逼使當權者改變;二,喜歡自己的家園。生於斯、長於斯,對孕育自己的地方有情感,令大家想保護這個家園,因此,每當他們認為自己的家園被破壞,他們會挺身捍衛,甚至不惜押上前途、盡受世人謾罵亦要挺身而出。

而政治領袖的影響並非關鍵,在資訊發達的香港,大家有足夠的方式以判斷參加抗爭與否,而非單純由政治領袖三言兩語可煽動的。就以「雨傘革命」為例,有為數不少參與者是因著中共扼殺選舉權而出現,他們甚至亦反對「大台」的存在,因此其參與屬自發、為香港而做,亦證明了他們並非受政治領袖煽動。
Q6. 雖然我知道佢哋係政治犯,但係我哋可以做啲咩?

短期裏,我們可以將他們受政治逼害的事告訴身邊的人,連結他們上街,支持他們、為他們呼冤,洗脫污名。同時,我們都可以寫信予他們,避免他們與外界脫節,同時令他們有心靈支撐。我們亦可以為他們作實質支援,例如捐錢予他們家人,照顧他們起居飲食。

長遠而言,我們會呼籲不同支持抗爭的商人優先聘用這些政治犯,支撐他們日後生活,無後顧之憂。亦鼓勵社會各界成立基金幫助日後的政治犯,例如幫他們承擔訴訟費用、照顧因抗爭而失業的政治犯等。但最重要的是,我們切勿忘記他們,要將他們的對民主的堅持、追求公義的決心延續,這才是最尊重他們、最對得起他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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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4Bad0
2017/08/20, 3:03:01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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