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0年代因為涉嫌販毒而被警方拘捕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他的案件原本在1978年排期到高等法院審訊,但因馬惜珍棄保潛逃到台灣而未能處理。法庭發出通緝令多年,案件出現變化,下周一早上高等法院將進行撤銷通緝令的申請,但司法機構網頁未有顯示申請是由那一方提出。
律政司發言人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作出評論,拒絕回答是那一方提出是項申請。記者追問,是不是律政司提出,或是其他方面提出,發言人稱:沒其他補充。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40411/52375546如果涉嫌販毒走咗去, 走得耐就可以撤銷通緝嘅話, 仲要法律嚟做咩?
查都唔洗查就可以撤銷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