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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千萬不要搜尋"Predo"一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雲觀

1. 本案被告人鄭雲觀承認案中控罪一、二、三、六、七、八、十二、十三、十四及控罪十五及十七,並同意有關案情。

2. 控罪一、二、三、六、八、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均為“猥褻侵犯”罪。控罪一、二、三及六的受害人為女童W;控罪八之受害人為女童X;控罪十二、十三及十四的受害人為女童Y;控罪十五之受害人為女童Z。控罪七為“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ff0011]控罪十七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ff0011]。

18. [#ff0011]控罪十七(即“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案情[/#ff0011],警方於2013年6月20日帶被告返回其住所搜尋,於被告睡床上發現一上鎖的電腦袋,警員以被告的鎖匙打開電腦袋,並以被告提供的密碼開啟電腦。警員發現電腦內儲存大量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警誡下,被告承認[#ff0011]「阿Sir,我都係以前咸濕响外國啲網站download啲細路仔咸相自己睇啫,我知道錯喇,我以後唔會喇。」[/#ff0011]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中承認:

一,電腦內的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是他由外地網站下載,供被告本人觀看;

二,[#ff0011]他在互聯網上使用關鍵字「Pedo」找尋該類材料[/#ff0011];

三,他由2007年開始下載,最後一次為2013年2月;

四,被告平均每星期會觀看兩次;

五,電腦內有四千多張兒童色情照片及百多段兒童色情影片;

六,他知道照片及影片中的兒童不超過16歲,最年輕的兒童為嬰兒,一歲左右。

24. 法庭聽取了辯方就著控罪十七的輕判請求及被告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解釋,法庭認為按本案的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及其猥褻程度,若無加重刑責的因素,經審訊後,[#ff0011]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年監禁[/#ff0011],但因案中的兒童色情物品數量多且涉及極其年輕的兒童如前述的嬰孩,[#ff0011]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提高至三年九個月監禁[/#ff0011]。[#ff0011]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初犯,法庭按例給予他應有的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將刑罰從三年九個月監禁下調至兩年六個月(即30個月)監禁[/#ff0011]。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2277&QS;=+&TP=RS
Good0Bad1
2014/05/14, 9:09:30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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