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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阿伯刑事恐嚇范國威上訴失敗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3462&currpage=T

控方案情

3. 控方第一證人范國威先生是一名立法會議員。於2013年9月14日,他在旺角西洋菜南街進行一項簽名活動。於約下午4時30分,一名男長者走到他桌前叫嚷,大意指責他為香港製造麻煩。

4. 控方第一證人及其成員要求這名長者冷靜,但不果,於是把事件報警。

5. 警察到達前,上訴人出現指責控方第一證人及其成員欺負該名長者,並用身體碰撞控方第一證人的成員。控方第一證人及其成員叫上訴人停止,但不成功。

6. 上訴人走近控方第一證人大聲說:「我打你呀嗱!」並做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手勢。控方第一證人用流動電話攝錄了發生的情況。

7. 上訴人再說:「我打你嗱,你唔好驚訝!」,及再次做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手勢。

8. 警員到場後,上訴人在警察面前走近控方第一證人說:「我行出嚟打你呀嗱!」警員分開他們及控方第一證人到警署錄取證人陳述書。

9. 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途人,是控方提供予上訴人盤問的。根據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他的證供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上訴人案情

10. 上訴人作供說,他路過案發地點時遇上控方第一證人的簽名活動,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兩名成員與一名長者爭吵,及發覺控方第一證人用擴音器製造噪音。他感到憤怒,加上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叫該長者不要離開及已報警,他於是走近控方第一證人指責他浪費警力。控方第一證人說了一些話,而他以粗言穢語回應說:「打你呀嗱!」。

11. 控方第一證人說己報了警,叫上訴人不要離去,但上訴人不理會。控方第一證人重複他的話,而上訴人回應說一些意思是他能打控方第一證人一頓的話。控方第一證人說:「好呀。」之後警員到場,上訴人記不清楚跟著發生的事。

12. 上訴人指他沒有意圖使控方第一證人受驚,也沒有意圖把他的恐嚇說話付諸行動。

13. 辯方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務人員。他確認上訴人在警察面前對控方第一證人說:「我行出嚟打你。」而控方第一證人用流動電話對準上訴人。

上訴理由

14.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一)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不是在衝動下講了一些恐嚇的說話;

(二) 裁判官錯誤地推論上訴人講這些恐嚇說話是要使控方第一證人受驚;

(三) 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

(四)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給予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足夠的協助;及

(五) 上訴人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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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一)至(五)全部不成立。

結論

40. 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Good2Bad0
2014/06/12, 3:57:55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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