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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你哋,你哋而家有機會違反法例,可能會被任何人逮捕
警告

我而家引用香港法例第 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並且參考警方喺6月20號至7月2號期間嘅執法行動,任何人喺任何非私人場所,凡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1],根據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你哋將會因為該條例所指嘅罪行可被判入獄 12 個月以上,符合「可逮捕的罪行」嘅條件,因而有機會被我或者任何人逮捕。

[1]引自上述所指執法行動所表明嘅物品,包括:螺絲批、鎅刀、摺刀、透明眼罩、手套、口罩、白色膠管、鐵錐黑色噴漆、廚刀、軍刀、鐵槌、噴火槍、氣罐、打火機、火水、鉗子及萬用刀等

除咗上述物品,任何可以被合理懷疑作非法用途嘅工具都在考慮拘捕之列,包括任何金屬鈍器,如手錶、首飾;利器,如針、耳環、眼鏡框等。

假若犯罪者拒捕,引用香港法例第 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你哋將會受到合理嘅武力對待,而合理武力將會參考7月2號警方採取嘅所有行為,由於警務署或保安局從冇指出該等行為失當,本人謹以至誠相信該等武力合理,包括喺對方冇反抗下所使用,會令對方感受到痛楚嘅武力。

請勿以身試法、破壞法治,為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盡一分力!市民會嚴厲執法,打擊罪惡,絕不手軟![/size=5][/b]
Good8Bad0
2014/07/04, 7:55:28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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