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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人睇過「修訂歧視條例公眾諮詢意見書」嘅「答案」?
我喺Facebook見到人貼「修訂歧視條例公眾諮詢意見書」嘅「答案」:
http://antichinesecolonization.wordpress.com/2014/07/13/
內文有一段係咁寫:
(呢題應該係第26題,因為第21題所問嘅係「你認為是否需要制定具體的同值同酬條文?」。)
目前我同意第一點,除非有法律條文定義乜野為之「不受歡迎」。
但係關於第二同第三點嘅「答案」,我認為「感到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冒犯」係唔係屬於騷擾,應該加入「騷擾者」所持嘅理據作為考慮要點之一。如果某人係以事實根據而指責另一人/ 團體,我覺得唔屬於「騷擾」,極其量只係以個人言詞表達不滿;反之,以主觀感受,甚至係錯誤嘅資料而指責另一人/ 團體,指責一方係散播錯誤觀點,並有可能影響其他人對被指責一方嘅評價,被指指責一方係可以因為咁而感到被侮辱。
仲有我想知呢一條同《誹謗條例》有無關聯? 香港法律有無指出何謂誹謗?
http://www.legislation.gov.hk/provision?OpenAgent&lang=C&cap=21&type=longtitle&date=current
有無人可以討論下呢一題同網上呢份「答案」?
http://antichinesecolonization.wordpress.com/2014/07/13/
內文有一段係咁寫:
問題 21: 你認為所有受保障特徵的騷擾定義應為:
「若某甲-
(a)做出與受保障特徵相關的不受歡迎行徑;且
(b)該行徑的目的或效果是:
(iii)嚴侵犯某乙的尊嚴;或
(iv)製造一個令某乙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的環境,
即屬某甲騷擾某乙。」嗎?
答案: 完全不同意。
第一, 何謂”不受歡迎”? 完全空泛, 毫無準則。任何被批評的人都可以話批評自己的人做緊啲不受歡迎的行為;
第二, 侵犯尊嚴都算犯法, 有冇搞錯? 咁以後鬧人”蠢到死” 咪都會犯法?
第三, ”感到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冒犯” 就算係騷擾? 咁以後香港人咪唔使再講嘢? 大陸人只要一句感到乜乜就可以告香港人騷擾?
(呢題應該係第26題,因為第21題所問嘅係「你認為是否需要制定具體的同值同酬條文?」。)
目前我同意第一點,除非有法律條文定義乜野為之「不受歡迎」。
但係關於第二同第三點嘅「答案」,我認為「感到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冒犯」係唔係屬於騷擾,應該加入「騷擾者」所持嘅理據作為考慮要點之一。如果某人係以事實根據而指責另一人/ 團體,我覺得唔屬於「騷擾」,極其量只係以個人言詞表達不滿;反之,以主觀感受,甚至係錯誤嘅資料而指責另一人/ 團體,指責一方係散播錯誤觀點,並有可能影響其他人對被指責一方嘅評價,被指指責一方係可以因為咁而感到被侮辱。
仲有我想知呢一條同《誹謗條例》有無關聯? 香港法律有無指出何謂誹謗?
http://www.legislation.gov.hk/provision?OpenAgent&lang=C&cap=21&type=longtitle&date=current
有無人可以討論下呢一題同網上呢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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