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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疑「僭建」法例 強搶民間木頭車
康文署疑「僭建」法例 強搶民間木頭車[/siz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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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批民間朋友自發組成的組織「夏慢漫生活節」,本周日(24日)帶同自製的木頭車「企鵝一號」,在沙田大會堂對出俗稱「百步梯」的地方,擺設一個小型街站。惟康文署當值副經理現身干預,交涉不果後,即召來保安驅趕,並一度報警要求警方介入,期間署方更有職員一度聲稱,自己有權「清走」有關的木頭車,引來強搶市民物品的爭議,《蘋果日報》今日亦有報道事件。

根據有關報道,康文署回覆該報時稱,是沙田大會堂方面接獲市民投訴,指有人擺放物件阻礙通道後,由當值經理到現場勸喻有關人士把木頭車及枱椅收起。而有關樓梯,是沙田大會堂地下廣場通往平台的主要通道,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屬的《文娛中心規例》規管,市民在不阻塞通道及不騷擾其他人士下可在大樓梯上閒坐,署方又指,「根據『文娛中心規例』第105O條第10項」,未經沙田大會堂批准,不可在大會堂範圍內擺放攤位等物品,否則職員有權將物品移走。

相關規例適用範圍成疑

顯然,「夏慢漫生活節」負責人回覆本報查詢時就批評,署方當時在場的職員,從沒清楚引用條例解釋,以至在含糊不清下要他們離開,認為署方當時處理手法並不恰當。而且,他們更質疑,康文署引用《文娛中心規例》,但該署又是如何界定「百步梯」是「文娛中心內」的地方?以至可以延伸出一個最大的爭議,就是康文署當時是否真的有權採取「行動」呢?

老范翻查相關法例,康文署就似乎有「僭建」法例之嫌,甚至疑似因此而濫權!

翻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文娛中心規例》,針對「文娛中心」的定義,其實是有明文規定的,是「指根據第105M條撥作文娛中心的處所及其附屬場地」,而根據有關的附表,就只是指明是「沙田大會堂」。

在此順帶一提,香港法例中,只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5O條「有關文娛中心的規例」,以及《文娛中心規例》第10條,卻沒有康文署所稱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05O條第10項」,署方似乎連法例也尚未弄清楚。

究竟「沙田大會堂」的「範圍」是否包括「百步梯」?恐怕未必,因為該條「百步梯」,其實同時也是在平台另一邊的公共圖書館的必經通道;此外,「百步梯」也可通向平台另一端的酒樓及餐廳,故雖然「百步梯」是位處「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用地之上,並由康文署負責管轄,惟卻不等於就代表是屬「沙田大會堂」範圍。

必須指出,康文署職員當時提出,「夏慢漫生活節」負責人不可在該處「擺放」木頭車,然後在被拒絕後,繼而指示保安人員把木頭車「清走」,同時要求有關人士離開,其實都是建基於該處是「文娛中心」;但如果有關地點根本不是法例指定的「文娛中心」,那職員當時不單「僭建」了法例,且更屬濫權,而「夏慢漫生活節」的成員大可就此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本報問過「夏慢漫生活節」成員,表示職員曾指出,由於當時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對開的空地,在「城市舞台」計劃下租予其他人士演出,故連同「百步梯」亦成為舞台範圍;但如果有關說法成立,在空地上正手持行李喼的自由行旅客,是否也違反了有關的《規例》?此外,在空地上吸煙的市民,是否也因為在「文娛中心」的範圍內吸煙而觸犯了法例呢?

影響旁人機會低

更何況,署方聲稱「市民在不阻塞通道及不騷擾其他人士下可在大樓梯上閒坐」,而從不同的照片可見,其時在「百步梯」的市民根本不多,故難以想像「夏慢漫生活節」的成員當時「阻塞」了通道及騷擾了其他人士呢!

康文署職員疑似不識法律,而因職員報警而出現的警員,就更是幫倒忙!根據「夏慢漫生活節」提供的資料,本來欲「置身事外」的警員,後來加入對話,以「夏慢漫生活節」成員「耽誤了好多」及「康文署經理已作出多次勸告」為由,要求各人合作及離開,但如果康文署經理的行動是欠缺法律根據,甚至是濫權時,那市民的權利與自由其實是被侵犯了,而警方是有責任保護市民有關的權利及自由。問題是,如果警員都是對有關條例毫不知情,又如何判斷事件並保護市民呢?

《852郵報》已就康文署所引用的法例理據向署方再作提問,正待署方進一步的回覆。

(撰文:范中流)(圖片來源:「夏慢漫生活節」fb專頁)
Good4Bad0
2014/08/26, 10:46:27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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