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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警方虐畜
「人類問題,人類解決,不應牽涉無辜動物」

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的行為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擁有人沒有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保護動物;掌管被關禁的動物,但疏於提供充足食物和清水;或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鬥或動物挑惹等虐畜行為,均列作殘酷對待動物,一經定罪,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致電愛護動物協會(27111000)或漁農自然護理署(1823)作出投訴

警察不人道對待 要求國際人道組織救港FB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781900735181852/
Good0Bad0
2014/10/19, 5:47:12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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