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發起投票原來誘使警員抗命或辭職係犯法警隊條例 62條任何人導致、企圖導致或作出任何作為刻意導致警隊成員產生離叛情緒,或誘使或企圖誘使或作出任何作為刻意誘使警隊成員違犯紀律或不再提供服務,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A8EC70F0DC6F177E482575EE00504D0C/$FILE/CAP_232_c_b5.pdf002014/11/15, 5:59:34 下午本貼文共有 0 個回覆此貼文已鎖,將不接受回覆發表文章發起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