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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唔敢升] 黑警PC52379 吳錦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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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9吳錦昇 [/size=6][/b]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 [/size=6][/b]

(1) 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2) 第(1)款不適用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有以下情形,即犯施行酷刑罪─ (由2013年第28號法律公告修訂)

(a) 在以下人士的唆使、同意或默許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
(i) 公務人員;或
(ii) 以公職身分行事的其他人;以及
(b) 該公務人員或其他人在唆使、同意或默許他人犯施行酷刑罪時,正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

[#f50c1c](3) 就本條例來說,不論疼痛或痛苦是肉體上的或精神上的,或是因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f50c1c],均無關重要。
(4) 任何人因其行為而被控以本條所訂罪行,如證明該人對作出該行為有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由2013年第28號法律公告修訂)
(5) 就本條來說,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lawful authority,justification or excuse)─
(a) 如是關於在香港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的,指香港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b) 如是關於在香港以外地方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的─
(i) 而疼痛或痛苦是由公務人員根據香港法律行事時所造成,或由任何人根據香港法律以公職身分行事時所造成,則指香港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ii) 在其他情況下,則指在使他人受到疼痛或痛苦事件發生的地方的法律下的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6) 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由2013年第28號法律公告修訂)

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10152888454182448

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type=CA&message=5450078[/quote]


其他參考資料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O2JwvvQIj0

橫額字句如下:
旺角警署,刑事總督察潘雲賤、女督察林沛茵、女見習督察譚敏姬、軍裝見習督察蘇志偉、-警署警長曾仲坤、警長盧啟榮、警長陳德興、警長謝錦新、[#fa0a1a]警長吳錦昇 [/size=6][/#fa0a1a][/b]

包疪劏房騙子劉成湛,假扮業主,假租約、欺騙市民,真租客、假業主,就條行騙,在調查-期間,警方行為失當。(警署警長梁志剛態度囂張,令事件惡化)

騙子劉成湛違法安裝錄影,非法錄影我,另我私隱、自由、人權,我有理由相信,每日影我-作出其他非法用途。我有心臟病,腳退化,如今人貓流落街頭,名曲有誰共鳴。

以上警務人員都贊成我靜坐表態,佢地話只有曾偉雄警務署長先至幫到我。(我心情如名曲-:小李飛刀,誓要去入刀山,誓不低頭)[/quote]



吳錦昇 5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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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鄰登同一個post

Good0Bad0
2015/04/14, 11:31:13 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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