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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用不正當手法令人招認」 官指警不特別可信被告上訴得直
【本報訊】法庭審案會衡量證人的可信性,警務人員不會比普通市民可信,但法官以警務人員較可信,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卻時有聽聞。裁判官馬保華早前審理一宗港鐵非禮案時,便說「不明白、不接受多名警務人員會惡意地對待、針對被告」。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昨裁定該案被告上訴得直,並稱:「他們(警務人員)為何不可以因為認為某疑犯有罪,而用上不正當的手法令他作出招認?」
記者:梁偉強
上訴人黃建生於2014年3月12日傍晚,乘搭港鐵往尖沙嘴站,下車行經一名剛上車的女乘客身邊時,涉嫌從後「揸」她右邊臀部一下。女乘客大叫,但看不見是誰非禮她,她見到身後的人望着她,只有黃不理她快步走去,她的友人在月台將黃截停。黃被裁定非禮罪成立,入獄四星期。
高院法官彭偉昌
原審裁判官沒足夠分析
彭官昨頒佈判詞指,到場調查的兩名警員沒有在月台警誡黃,裁判官卻仍認為無可厚非,這點很值得商榷。彭官指,女事主的指控明確,警員也懷疑黃犯法,沒有理由不先警誡黃。至於警員稱現場人多,不適合拘捕及警誡,只適合調查,彭官認為是自相矛盾或本末倒置。警員將黃帶返港鐵站警務室,提問了十分鐘才宣佈拘捕及警誡是進一步拖延。
警員指黃在月台稱「掂」到女事主的臀部,在警務室時則稱用右手「揸」了她的右邊臀部一下,但警員對黃突然逆轉的態度,卻完全沒有解釋。後來黃返警署錄取口供,承認以右手「揸」了女事主右邊臀部一下,但拒絕在警察文件上簽名或回答問題。彭官認為事件耐人尋味,原審裁判官卻沒有足夠分析。
至於裁判官不相信多名警務人員會針對黃,彭官說案例已多次指出,警務人員的證供並不特別可信。彭官裁定黃所有招認口供不能呈堂,鑑於女事主的證供不足以肯定黃犯案,故撤銷定罪及刑罰。
有關裁判官或法官相信執法人員比較可信而被上級法庭批評的事件,上周便有兩宗。其中一宗涉及海關關員到海味攤檔放蛇,調查「斤變両」不良營商手法,也是馬保華審理,結果也是被法官彭偉昌推翻原判。
案件編號:HCMA434/14
記者:梁偉強
上訴人黃建生於2014年3月12日傍晚,乘搭港鐵往尖沙嘴站,下車行經一名剛上車的女乘客身邊時,涉嫌從後「揸」她右邊臀部一下。女乘客大叫,但看不見是誰非禮她,她見到身後的人望着她,只有黃不理她快步走去,她的友人在月台將黃截停。黃被裁定非禮罪成立,入獄四星期。
高院法官彭偉昌
原審裁判官沒足夠分析
彭官昨頒佈判詞指,到場調查的兩名警員沒有在月台警誡黃,裁判官卻仍認為無可厚非,這點很值得商榷。彭官指,女事主的指控明確,警員也懷疑黃犯法,沒有理由不先警誡黃。至於警員稱現場人多,不適合拘捕及警誡,只適合調查,彭官認為是自相矛盾或本末倒置。警員將黃帶返港鐵站警務室,提問了十分鐘才宣佈拘捕及警誡是進一步拖延。
警員指黃在月台稱「掂」到女事主的臀部,在警務室時則稱用右手「揸」了她的右邊臀部一下,但警員對黃突然逆轉的態度,卻完全沒有解釋。後來黃返警署錄取口供,承認以右手「揸」了女事主右邊臀部一下,但拒絕在警察文件上簽名或回答問題。彭官認為事件耐人尋味,原審裁判官卻沒有足夠分析。
至於裁判官不相信多名警務人員會針對黃,彭官說案例已多次指出,警務人員的證供並不特別可信。彭官裁定黃所有招認口供不能呈堂,鑑於女事主的證供不足以肯定黃犯案,故撤銷定罪及刑罰。
有關裁判官或法官相信執法人員比較可信而被上級法庭批評的事件,上周便有兩宗。其中一宗涉及海關關員到海味攤檔放蛇,調查「斤變両」不良營商手法,也是馬保華審理,結果也是被法官彭偉昌推翻原判。
案件編號:HCMA4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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