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自由時報》今日(8月31日)報道,一名高中少女小琪(化名),去年透過LINE與一名盧姓男大學生認識,二人其後相約出遊,既看電影又到陽明山泡腳,回程時因太晚,男方邀請女方到他的住所過夜,並保證說「不會對妳怎麼樣!」。 豈料隔天早上,男方露出狼相,強行將她性侵。小琪其後報警將盧男拘捕,案件早前在士林地院審結,法官指被告在審理時已和女方達成和解,願意賠償30萬新台幣,而且考慮被告性交時間甚短,手段非凶殘,且仍在學,故判監2年,但給予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200小時社會服務。 對於法官以「性交時間甚短」作為減刑理由,不少台灣網民都表示震驚。有網民表示,「有就是有,怎可以時間多少來評量刑責?這種判決理由能成立?難怪台灣司法已經是崩潰得無可繼續」。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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