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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終審法院
【明報專訊】這星期將是終審法院喬遷後正式揭幕的歷史時刻,終審法院新大樓的前身為立法會大樓,原身則為香港最高法院。
新大樓將會是終審法院的永久居所,它的裝修一絲不苟,力臻完美。這將會是一所香港市民可以引以為傲的歷史地標,而它所處的中心地理位置,更是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在一國兩制下歷久彌新的有力象徵。在法治之下,任何人,不論他的地位有多高,都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
法治下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
香港正處於極具挑戰的時代,政治、社會和經濟各方面均在經歷巨變。在這變改的過程中,年輕一代的參與和投入至為重要。當處於多變的時代,法治和司法獨立繼續作為社會不可移動的基石更形重要。
這亦正好是回顧終審法院在過往18年所取得的成就的適當時機。衡量法院成就的指標,莫過於法院判決及其法理的素質。我們可以自豪地指出,終審法院的判辭在海內外均受廣泛尊重,並且日益為海外法院所引用,在環球芸芸的終審法院中,香港的終審法院已穩佔一席位。我深信在未來的歲月中,在歷代法官的努力下,終審法院的發展將會蒸蒸日上。
海外法官應成終院永久安排
終審法院一點獨特之處,在於它的成員包括一名海外法官。法院由5位法官組成,4位是香港法官,他們分別為首席法官及3位常任法官(若當中一位法官未能參與聆訊時,將由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補替,非常任香港法官由一些香港退休法官所組成)。第五位法官則為一名非常任海外法官,非常任海外法官之成員由澳洲、新西蘭和英國享譽盛名的法官所組成,這三個法域和香港的法律傳統最為相近 。雖然第五名法官可以是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但自1997年以來,法院的慣例均是任命一位非常任海外法官。
過往不時有些包括是來自內地學者的評論,質疑任命海外法官是否適當。一位內地學者曾表示,終審法院所有法官均應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籍公民出任,最近亦有另一位內地學者指出,海外法官的安排應被視為50年期內的一種過渡安排,雖然我理解這些論點,但卻不敢苟同。
有兩點必須強調,第一,海外法官和香港法官在接受任命時均作出相同的司法誓詞,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當海外法官在終審法院聽審時,他純以一名香港法官的身分置身於香港當下的時和勢履行職務。第二,作為5位終審法院法官的一員,他和其他法官享有平等地位,不會因他是海外法官而受特殊待遇。終審法院5名法官各自獨立作出判決,亦各自對法院的判決作出貢獻,5位法官可以作出一致的判決,亦可以各自以獨立判辭闡述自己的見解,而以多數法官的意見作為法院的判決,但在判決的過程中,5位法官皆是平起平坐,沒有任何一位法官在判案過程中享有任何優越的地位。
故此,海外法官參與終審的安排不應視作違反中國的主權或香港的自治,相反,正正是根據主權的行使(透過基本法予以批准)及自治的體現(透過作出相關的安排),海外法官才獲邀出任終審法院的法官。
在終審法院任命海外法官,符合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在一國兩制下的最佳利益。首先,海外法官的參與,擴闊了終審法院的經驗,亦豐富了法院判案時在比較法方面的視野。第二,這個安排已得到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的信任。第三,這安排亦有助加強對維護司法獨立的信心。我認為海外法官應成為終審法院的永久安排,當然,我們得承認這是一種獨特的安排,但畢竟偉大的一國兩制同樣是一個獨特的概念。
人大應避免推翻港法院判決
在回顧過去18年的發展時,亦不可不提我們制度內的另一特色,即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它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的法院具約束力,這解釋權來自基本法,並反映中國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這一點是終審法院所認同的。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的條文,但在涉及一些豁免條款時,終審法院有責任提請人大常委會對該等條款作出解釋,這些豁免條款乃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國防和外交)以及關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
自1997年起,人大常委會一共作出了4次釋法:(1)在1999年推翻終審法院在居港權案中的判決;(2)在2004年定下政改的程序;(3)在2005年決定行政長官出決時任命新行政長官的任期;(4)在2011年應終審法院的提請決定國家豁免權的適用範圍。第二次及第三次釋法均不涉及司法程序。
當中就居港權案所作的釋法極具爭議,我相信此事為新憲制秩序的初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這次爭議令香港和(我相信)北京皆達到一項共識,即除了終審法院就豁免條款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外,人大常委會只會在最極例外的情况下才會行使釋法的權力。
無論如何,就如我先前公開表示,人大常委會應避免透過行使釋法的權力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尤其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儘管這樣的釋法仍是合法和對香港有約束力,但卻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造成負面的影響。我深信這是香港普遍接受的觀點,但我明白這觀點並不為北京當局所認同,照我理解,他們認為即使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仍可進行釋法,而且這並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一國」和「兩制」 不可或缺
基本法內並沒有列載基本法將於2047年6月30日後自動失效這種日落條款,但它規定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變,這規定乃落實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所列載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將維持50年不變的承諾。
我們已超越50年期的三分之一,2047年後的安排將屬於中國的內政,我相信這安排在2030年代初必須獲得解決,有關的安排亦需要有廣泛的諮詢和討論,未來的10至15年將會是影響這些討論的關鍵時刻。
香港的命運繫於我們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今天如是,永遠也如是,就香港的管治,必須全面尊重中國的主權,我們須謹記,「一國」和「兩制」 均為「一國兩制」這構思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只要我們謹記這一點,我絕對有信心亦深深相信在未來的歲月以至2047年以後,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香港會維持現有的制度,法治和司法獨立仍會繼續歷久不衰。
作者是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1997-2010)
新大樓將會是終審法院的永久居所,它的裝修一絲不苟,力臻完美。這將會是一所香港市民可以引以為傲的歷史地標,而它所處的中心地理位置,更是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在一國兩制下歷久彌新的有力象徵。在法治之下,任何人,不論他的地位有多高,都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
法治下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
香港正處於極具挑戰的時代,政治、社會和經濟各方面均在經歷巨變。在這變改的過程中,年輕一代的參與和投入至為重要。當處於多變的時代,法治和司法獨立繼續作為社會不可移動的基石更形重要。
這亦正好是回顧終審法院在過往18年所取得的成就的適當時機。衡量法院成就的指標,莫過於法院判決及其法理的素質。我們可以自豪地指出,終審法院的判辭在海內外均受廣泛尊重,並且日益為海外法院所引用,在環球芸芸的終審法院中,香港的終審法院已穩佔一席位。我深信在未來的歲月中,在歷代法官的努力下,終審法院的發展將會蒸蒸日上。
海外法官應成終院永久安排
終審法院一點獨特之處,在於它的成員包括一名海外法官。法院由5位法官組成,4位是香港法官,他們分別為首席法官及3位常任法官(若當中一位法官未能參與聆訊時,將由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補替,非常任香港法官由一些香港退休法官所組成)。第五位法官則為一名非常任海外法官,非常任海外法官之成員由澳洲、新西蘭和英國享譽盛名的法官所組成,這三個法域和香港的法律傳統最為相近 。雖然第五名法官可以是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但自1997年以來,法院的慣例均是任命一位非常任海外法官。
過往不時有些包括是來自內地學者的評論,質疑任命海外法官是否適當。一位內地學者曾表示,終審法院所有法官均應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籍公民出任,最近亦有另一位內地學者指出,海外法官的安排應被視為50年期內的一種過渡安排,雖然我理解這些論點,但卻不敢苟同。
有兩點必須強調,第一,海外法官和香港法官在接受任命時均作出相同的司法誓詞,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當海外法官在終審法院聽審時,他純以一名香港法官的身分置身於香港當下的時和勢履行職務。第二,作為5位終審法院法官的一員,他和其他法官享有平等地位,不會因他是海外法官而受特殊待遇。終審法院5名法官各自獨立作出判決,亦各自對法院的判決作出貢獻,5位法官可以作出一致的判決,亦可以各自以獨立判辭闡述自己的見解,而以多數法官的意見作為法院的判決,但在判決的過程中,5位法官皆是平起平坐,沒有任何一位法官在判案過程中享有任何優越的地位。
故此,海外法官參與終審的安排不應視作違反中國的主權或香港的自治,相反,正正是根據主權的行使(透過基本法予以批准)及自治的體現(透過作出相關的安排),海外法官才獲邀出任終審法院的法官。
在終審法院任命海外法官,符合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在一國兩制下的最佳利益。首先,海外法官的參與,擴闊了終審法院的經驗,亦豐富了法院判案時在比較法方面的視野。第二,這個安排已得到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的信任。第三,這安排亦有助加強對維護司法獨立的信心。我認為海外法官應成為終審法院的永久安排,當然,我們得承認這是一種獨特的安排,但畢竟偉大的一國兩制同樣是一個獨特的概念。
人大應避免推翻港法院判決
在回顧過去18年的發展時,亦不可不提我們制度內的另一特色,即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它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的法院具約束力,這解釋權來自基本法,並反映中國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這一點是終審法院所認同的。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的條文,但在涉及一些豁免條款時,終審法院有責任提請人大常委會對該等條款作出解釋,這些豁免條款乃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國防和外交)以及關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
自1997年起,人大常委會一共作出了4次釋法:(1)在1999年推翻終審法院在居港權案中的判決;(2)在2004年定下政改的程序;(3)在2005年決定行政長官出決時任命新行政長官的任期;(4)在2011年應終審法院的提請決定國家豁免權的適用範圍。第二次及第三次釋法均不涉及司法程序。
當中就居港權案所作的釋法極具爭議,我相信此事為新憲制秩序的初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這次爭議令香港和(我相信)北京皆達到一項共識,即除了終審法院就豁免條款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外,人大常委會只會在最極例外的情况下才會行使釋法的權力。
無論如何,就如我先前公開表示,人大常委會應避免透過行使釋法的權力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尤其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儘管這樣的釋法仍是合法和對香港有約束力,但卻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造成負面的影響。我深信這是香港普遍接受的觀點,但我明白這觀點並不為北京當局所認同,照我理解,他們認為即使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仍可進行釋法,而且這並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一國」和「兩制」 不可或缺
基本法內並沒有列載基本法將於2047年6月30日後自動失效這種日落條款,但它規定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變,這規定乃落實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所列載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將維持50年不變的承諾。
我們已超越50年期的三分之一,2047年後的安排將屬於中國的內政,我相信這安排在2030年代初必須獲得解決,有關的安排亦需要有廣泛的諮詢和討論,未來的10至15年將會是影響這些討論的關鍵時刻。
香港的命運繫於我們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今天如是,永遠也如是,就香港的管治,必須全面尊重中國的主權,我們須謹記,「一國」和「兩制」 均為「一國兩制」這構思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只要我們謹記這一點,我絕對有信心亦深深相信在未來的歲月以至2047年以後,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香港會維持現有的制度,法治和司法獨立仍會繼續歷久不衰。
作者是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199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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