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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窮人含啦]香港法制是否過時?香港沒有古美門全因「包攬訴訟」是違法?
包攬訴訟
Champerty
包攬訴訟﹝Champerty﹞正式名稱為「助訟與幫訟分利」,是指任何人提供金錢或其他形式,資助他人提出訴訟,並在勝訴後攤分利益,在香港屬刑事罪行,但亦有國家容許索償公司合法經營。包攬訴訟不但可能令受害人因索償權利未被全面保障而招致損失,且間接鼓勵虛假訴訟以騙取賠償,危害司法公義。
大律師梅國強於99至08年間先後在5宗民事索償案中,同申索人協議,訴訟成功後收取追討所得賠償的兩成半至三成作為佣金,合共160多萬元,被裁定五項包攬訴訟罪名成立,判監三年半。今次是首宗大律師被裁定包攬訴訟罪成的案件。法官批評被告違反專業,利用客戶不熟悉索償法律程序,違反對他們的誠信。
http://www.liberalstudies.hk/daily_concepts/?word=558
但係今時今日比呢D人亂告又點算呢?法援又係唔係都叫你認罪
係香港無呢樣野既話,你連所謂既賠償都得唔到,唔好話比人瓜分,
分分鐘都有可能比人老屈告返轉頭
[黑警狗官老屈唔洗本]找不到指紋及失物 被指干預汽車服刑六星期後終證清白
http://hkgalden.com/view/304200
[#bf222d]雖則呢單佢無請律師,但如果咁屈法就算請左法援都可能要認罪,
同埋D法援真係好廢,以前有個教LAW既阿SIR都係做法援,
成日問非所答,講野1999,NOTES同口講既野唔同
好喇,到今時今日證明佢係清白又點呢?佢咩都無,監就坐喇,無人要受罰,
如果有包攬訴訟就可能有律師會左嬴聲譽而唔洗收你錢幫你,佢就可能真係會獲得賠償。
[/#bf222d]
另外有錢人、專業人士又可以包攬訴訟
鄺家賢唔只一次涉及包攬訴訟,佢其中一單涉及包攬訴訟嘅案件,法院準備送去律師會處理,依家有可能多宗禁制令入稟申請都係包攬訴訟案件。
http://blog.martinoei.com/2014/12/玩包攬訴訟玩得咁過癮/
[#ab1b25]陳假:無錢就唔好搵法律保護你??[/#ab1b25][/size=4]
政府成日賣廣告叫人唔好幫襯不成功不收費嘅律師,因為果d律師會瓜分你嘅賠賞,而果d律師亦都犯咗包攬訴訟罪,之前就係有個律師咁樣衰咗。
[#2c945b]其實要買人嘅 service 要俾錢係天經地義,包攬同唔包攬嘅分別就係人地收咗錢先做野同未收錢都做咗野先,最後一樣係會瓜分到你嘅利益,依個廣告嘅理由似乎好牽強。[/#2c945b]
[#c94622]如果你話要申請法緩,你身家唔可以超過26萬,如果你有26萬身家走去打幾堂官司就無咗一半,好多人都唔敢搏啦,依家有人寫包單不成功不收費好直接諗到係幫到d無咩錢不過需要索償嘅人。再老實D講句,搵個法緩律師去打官司同一個出面掛牌嘅律師分別都幾大。[/#c94622]
究竟包攬訴訟法背後道理及動機係咩? 其實係想避免D人為咗博取可觀回報,就算理據唔大都上庭打官司,從而做成訴訟泛濫,更可能有律師去慫恿事主興訟。 不過依個情況依家其實都係發生緊,D律師係慫恿緊有錢人去打官司,有錢人都泛濫緊訴訟為工具,好似CCTVB 就成日上訴阻人發牌。最終依條法例就保障咗無錢人唔可以向有錢人索償。
英國、澳洲、美國等國家都已經廢除包攬訴訟法,而據聞香港嘅包攬訴訟法都係跟英國的﹔不過英國卻早於60年代已將之廢除。香港仲用緊包攬訴訟法係咪好落後呢? 雖然包攬訴訟係依d國家受到一定限制,不過點都唔會攪到有錢人先打得官司咁大細超。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6769
[#ab1b25]陳大敦:話說「包攬訴訟」[/#ab1b25][/size=4]
在美國,有關索償的官司,通常的做法是﹕輸了,當事人不用付一分一毫﹔贏了,則由律師分去一筆。這其實就是所謂「包攬訴訟」。
在香港,「包攬訴訟」是犯法的。最近報載,香港就出現首宗檢控包攬訴訟的案件,一名女律師被判囚十五個月。香港這項存之已久的法例,據說是跟英國的﹔但英國卻早於上世紀六0年代已將之廢除。
在美國,除了我在前一篇〈從「雷曼迷債」事件說起〉的拙文寫過,一些律師團對政府或大機構提出「集體訴訟」 的索償官司,乃屬於這一類的「包攬訴訟」之外,往往還有許許多多形形色色的包攬索償訴訟。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人往往會遇上的損失, 無論是身體上的損傷、精神上的創傷、財物上的損毀, 通常都有索償官司可打。慣常在電視或報紙上看到的律師廣告,包攬訴訟的範圍,諸如﹕歧視、誹謗、意外、車禍、工傷、以至狗咬……等等,不勝列舉。所以,有些人在閒談中提到某某律師的名字,往往就會謔稱「狗咬律師」,真是語帶雙關。
我在三藩市居住了許多年,過去也從報上看到過不少包攬索償的官司,其中有些也頗為有趣,不妨在此寫出來──
其一,有個流浪漢被三藩市一間公立圖書館拒絕入內,因為他滿身污穢被認為會影響旁人。一位律師「 見義勇為」(?)代他控告三藩市政府,指控這種行為屬於歧視, 令他精神上受到傷害。結果,三藩市政府賠償了十四萬美元。這個流浪漢想不到一次「受辱」,卻意外發了一筆「大財」。
其二﹕有個歹徒在鬧市搶了一個途人,被事主窮追,跑了一大段路,眼看他可以逃脫了, 此時一名的士司機「見義勇為」,開車追截,在一個路口把該名歹徒撞倒,撞斷了一條腿,他當然跑不掉就擒。後來,他傷好了在法庭上被判入獄。
這可說是常見的「大城小景」,只屬小事一樁。但是還有下文,有位律師代表這個獄中受刑人,控告那個的士司機傷害,要求賠償﹔理由是他搶劫犯法是一回事,但用車把他撞傷又是另一回事。結果他在法庭上得直,獲得一大筆賠償。
其三﹕我有位朋友的鄰居,是個「唐人阿伯」,一天,搭巴士去唐人街,到站下車時,一隻腳被巴士車門夾著拖行了幾呎,跌斷了小腿。經律師代表他控告三藩市政府(因為巴士是市政府公車處的),初時索償五十萬美元,結果一半成交,獲賠了二十五萬。他得到了多少?那倒是秘密,我的朋友雖是他鄰居也不好打探。
因此,有人打趣說﹕如果你在美國開車,路上發生碰撞或任何意外,除了警察,還有兩種人會火速到場,那就是──律師與保險經紀。
所以,在美國,無論你是對政府或大機構或個人採取法律行動,都可讓律師包攬訴訟,那是美國社會的常態。從另一方面看,這也許會讓香港的律師同行「羨慕」不已。
(0九年七月底寫於香港愉景灣山居)
http://www.freewebs.com/chentatun/works/reminiscence/classac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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