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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堂有同學支持立反蒙面法,我sd咗呢段嘢上班gp
今日又有同學在中文堂上評論年初一晚在旺角發生的事件。她認為示威者敢做就要敢當,不應蒙面,並支持設立反蒙面法。
是的,敢做就要敢當,我看見有不少同學點頭同意。但是,大家有否想過所謂敢當,承擔的是甚麼責任?
在一個法治社會,每個人都要為他的行為負上責任,而法律就是用作定義責任,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所以示威者若要承擔拋磚放火的責任,那責任就是由法律所規範,不只是司法程序,他們要經歷的行政程序也有明文規定。在美國的佔領運動後,示威者兩手空空走上警車,到警局錄口供,到法庭接受盤問,對其行為直認不諱。這是公民抗命的基本原則:違法抗爭,然後承擔責任。
問題來了:我們看見梁天琦被捉上警車後,警車立時關燈;我們發現有便衣警員沒有委任證,卻恣意拘捕示威者;我們甚至發現,示威者在數十小時不眠不休才被警察錄下口供。警方這些行為是違反規定的,示威者按法律是不用承擔這些後果。
可能你會說:有監警會呀,示威者可以投訴呀。但是你一說完這句話,便會發覺:原來監警會受理的投訴少之又少,成功控告的案例又少之又少。你記起了朱經緯安然出糧的生活,毆打曾健超的七名警員之嘴臉。然後你承認:現行的制度不能防止警員濫權,示威者的苦痛無處可訴。
示威者敢當他們理應承擔的責任。但是證據確鑿,他們在承擔責任的過程中,會受到不人道的對待,會親歷警員濫權而有口難言。這個制度中,法律也不能保證示威者能承擔適當的責任。制度有病,變得畸形臃腫,而示威者正想改變它。
反抗有兩種:一種在建制內,一種在建制外。當建制內的方法,即是在三十年中泛民以至是本土派所試盡的方法,被政府置若罔聞,甚至加以奚落時,使用建制外的方法就無可厚非。
以前興中會的豪傑四處作亂,官兵捉到他們就會砍死他們,豪傑深明此點,但他們不會自首。你會說他們是敢做不敢當嗎?不,他們正正是知道自己應受甚麼對待,了解制度的荒謬,才要走出建制,要摧毀舊制度不公荒謬之處。這是十分理性的:在兇殘無理的惡法下,沒有需要承擔荒謬誇大的責任。這是基本的風險評估,要改變制度,行動時就要使自己暴露在最小的風險下。
蒙面可能如同學所說,會賦予示威者任意妄為的權力。但是誅心論不合邏輯,你知道示威者的意願嗎?你有他們的口供嗎?而且說到權力,我不禁要問:裝備精良而受專業訓練的正職警員,還是身披土炮裝備的業餘抗爭者比較危險?要阻止旺角烏煙瘴氣的話,我們不是應該都要限制強者的權力嗎?
當然,烏煙瘴氣是必要之惡。我們成長的地方在百多年前也是烏煙瘴氣,華人委身之處蟲豸飛舞,偶有火警時更是焦屍處處,有如煉獄。但正是從這樣的惡劣不足中,華人胼手胝足,建立起我們繁盛的家園。稱頌亞力山大大帝時,你可有看過他的戰場?
Good2Bad0
2016/02/19, 9:18:28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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