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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黃世澤:李波能放棄其居英權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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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澤:李波能放棄其居英權乎? 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明報專訊】李波案發展至今,已經變成一件令中、英、港三方都關係緊張的事件。而中方既不想釋放李波,又要釋除英國和香港兩方疑慮,就不斷播出李波接受訪問影片。最近,鳳凰衛視就播出了李波訪問片段,李波以粵語表示要申請放棄居英權。




放棄英國國籍並非隨便了事

所謂放棄居英權,就是放棄英國公民身分。相起比放棄美國或加拿大國籍,放棄英國國籍相對容易,對於未曾在英國本土居住過的英國公民,由於他們並無繳納任何英國稅項或國民保險,只要填妥RN表格,並將表格交由一名年滿18歲並認識申請人的任何國籍人士副署。理論上,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於6個月內就會批准放棄英國國籍。

但英國內政部亦不會隨便亂批放棄英國國籍申請,RN表格之所以需要一名年滿18歲並認識申請人的任何國籍人士副署,皆因該名副署人要證明申請人符合《1981年英國國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當中的「full capacity」要求,亦即申請人是神智清醒下(not of unsound mind)下作出決定。如果副署人無法證明有關決定是神智清醒下作出決定,就必須於RN表格中申明,讓內政部酌情批准有關申請。

根據現行英國內政部國籍指引(Nationality instructions)第19章所列的行政程序19.7.5.2的規定,一般的申請都會假定申請人是神智清醒,但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申請人無法神智清醒作出決定的話,那內政部負責審批的官員就必須查詢申請人、副署人或申請人的代理人;最嚴重的情况,英國內政部很可能必須尋求專業意見,才會批准相關申請。

批准申請機會微乎其微

而現時李波案的情况在於,李波案雖然不像大部分需要質疑申請人精神狀態的國籍放棄申請,內政部要尋求醫生或副署人的意見再決定申請批准與否;但英國外交部呈交國會的最新一份香港半年報告,已經是明顯李波並非有「full capacity」的證據。有理由相信,李波並非自願作出放棄英國國籍決定。縱使現時放棄英國國籍的申請已經統一由英國利物浦內政部的專責部門審批,由於李波是一個非常特殊的例子,筆者相信除非中國當局容許英國內政部的官員於中國親自會見李波,而且英國官員與李波的會見能在中國官員不在場的情况下進行,否則英國會批准李波放棄英國國籍的申請機會幾乎微乎其微。

北京或許有人認為,李波在電視上表明放棄英國國籍,就可以讓英國不插手李波案;但當英國外交部的文件指李波案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時,英國不可能讓李波放棄英國國籍。相反,李波的聲明,只能更令英國等國相信,李波是擺明被中國要脅。
Good3Bad0
2016/03/03, 1:47:38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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