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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昆老院】 安老院涉呃精神分裂院友$23萬 警方拒深入調查
獨立法定機構監護委員會發表的《第五份報告書》,披露一名居於私營安老院、患上嚴重精神分裂症的65歲婦人,2013年遭安老院負責人以欺詐手段,勸誘她簽署投資合約,侵吞高達23萬元的財產個案。其後醫生及社工揭發事件,向委員會申請老婦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監護令,由社署代管其財產及作醫療等決定。警方表示,不論報案人士的背景,警方對每宗個案都以專業態度處理,並根據掌握的資料及證據作出跟進。
經過聆訊後,委員會相信老婦被詐騙,又指安老院負責人有技巧地操控老婦的弱點,為保護該名老婦,委員會毫不猶豫將她收容監護。不過報告更提到,該宗侵吞財產事件,警務人員拒絕深入調查及協助,委員會對此感到失望。
報告揭發一間營運數間精神病人私營宿舍及私營安老院的一名負責人,勸誘一名患上嚴重精神分裂症的65歲婦人,簽署投資合約,以欺詐手段侵吞老婦金錢。當時安老院負責人哄騙老婦將成為院舍的其中一名董事,及可永久免費享有住宿、飲食及娛樂。
委員會展開聆訊,指安老院負責人2013年8月帶老婦到銀行轉帳金錢及翌日到律師事務所簽署合約。院舍負責人在聆訊中承認收取老婦23萬元,但推塘稱不記得律師樓名稱,更否認曾對老婦指她將會做董事或曾出售股份。
該負責人又指多次重覆稱同情老婦,並願意為她提供宿位直至去世及代付殮葬費用,但至但聆訊前,仍未獲負責人同意歸還餘下款項。
報告指出,委員會未能信納負責人解釋,並相信老婦被詐騙,因該名婦人在聆訊中曾指出﹐負責人曾嘗試說服把全部金錢交出管理,並以免費提供全部服務作「誘餌」。委員會結論認為,涉事負責人有技巧地操控當事人的弱點及盡獲好處,為保護婦人的利益,最後批出監護令,將老婦納歸社署監管。此個案的監護令於2014年2月批出,為期一年。
《精神健康條例》賦予法定機構監護委員會透過監護令,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保障他們的財務、福利及醫療等。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074847&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issue=20160507
經過聆訊後,委員會相信老婦被詐騙,又指安老院負責人有技巧地操控老婦的弱點,為保護該名老婦,委員會毫不猶豫將她收容監護。不過報告更提到,該宗侵吞財產事件,警務人員拒絕深入調查及協助,委員會對此感到失望。
報告揭發一間營運數間精神病人私營宿舍及私營安老院的一名負責人,勸誘一名患上嚴重精神分裂症的65歲婦人,簽署投資合約,以欺詐手段侵吞老婦金錢。當時安老院負責人哄騙老婦將成為院舍的其中一名董事,及可永久免費享有住宿、飲食及娛樂。
委員會展開聆訊,指安老院負責人2013年8月帶老婦到銀行轉帳金錢及翌日到律師事務所簽署合約。院舍負責人在聆訊中承認收取老婦23萬元,但推塘稱不記得律師樓名稱,更否認曾對老婦指她將會做董事或曾出售股份。
該負責人又指多次重覆稱同情老婦,並願意為她提供宿位直至去世及代付殮葬費用,但至但聆訊前,仍未獲負責人同意歸還餘下款項。
報告指出,委員會未能信納負責人解釋,並相信老婦被詐騙,因該名婦人在聆訊中曾指出﹐負責人曾嘗試說服把全部金錢交出管理,並以免費提供全部服務作「誘餌」。委員會結論認為,涉事負責人有技巧地操控當事人的弱點及盡獲好處,為保護婦人的利益,最後批出監護令,將老婦納歸社署監管。此個案的監護令於2014年2月批出,為期一年。
《精神健康條例》賦予法定機構監護委員會透過監護令,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保障他們的財務、福利及醫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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