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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文件?]公司註冊處新安排 妄顧公眾利益 公眾查冊 須聲明與公司有關係
【本報訊】公司註冊處昨起就查冊實施新安排,公眾須聲明正與被查公司相關人士有往來,方可查閱公司登記冊。處方聲稱此舉是防止濫用個人資料,但立法會議員指註冊處提供的聲明選項過份狹窄,變相限制公眾查冊權利。
記者難搜集資料
政府2012年擬修訂《公司條例》限制查冊,引起新聞界及勞工界等反響,翌年被抽起,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去年批評公司註冊不符保障指引。公司註冊處昨稱,根據私隱專員建議,昨起登入網上查冊服務前須作聲明,而資料只能用作聲明用途。
有關網頁昨起在登入首頁加上6個選項,詢問查冊人是否與公司不同人士有往來,若不選取就不能登入系統。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該6個選項太少,未能囊括所有合理收集目的。他舉例稱,例如記者就新聞報道搜集資料、準備辦理離婚者查閱配偶資產等,都不在上述選項範圍。
涂續指,不論查冊者是否把所得資料用於聲明以外之目的,若有人投訴資料被濫用,私隱專員須判斷有關資料是否被不合理收集或使用,與查冊者曾否作有關聲明無直接關係。
■記者白琳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502/19594808
[#d1101d]查冊人查冊的聲明[/#d1101d]
查冊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可選擇一項或多於一項)
(a) 查冊人是否正在:
就有關公司的任何作為,或相關事宜,與該公司或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往來;
就管理有關公司或其財產,或就相關事宜,與該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往來;
與被法院作出取消資格令的人往來;
與管有有關公司財產的承按人往來;
與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往來;
與有關公司的財產接管人或經理人往來;
(b) 以下的詳情:
該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話)的詳情,或其他 (a) 項所述人士的詳情;
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的資料;
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註冊的註冊受託人法團的資料。
當本人按下面的「接受、提交並登入」鍵,即表示
(1) 本人確認已細讀和明白上述使用公司註冊處電子查冊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和私隱聲明,並同意受其約束。
(2) 本人現提交上述有關查冊的目的聲明,本人明白,查冊所得個人資料只能作本人所聲明的用途。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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