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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傑因殺人罪被判十五年監,現行為良好,予以減刑
罪犯魏俊傑減刑一案
(原標題:罪犯魏俊傑減刑一案)
罪犯魏俊傑,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寶坻區馬家店鎮東廣林木村3排29號,因故意殺人罪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30日以(2008)津高刑一終字第48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十五年,刑期起止:200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罰金: 0元,2008年6月25日入監,於2008年7月15日送我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12年11月20日依一中刑執字第55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14年12月8日依一中刑執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現刑期止日:2019年12月31日。
該犯在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魏俊傑,現在天津市李港監獄三監區服刑改造,從事縫紉勞作。
該犯自減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在警官的幫助教育下,對自己所犯罪錯給社會、家人造成的傷害有了進一步認識。 正如其在思想匯報中寫道:自己所犯罪錯給社會、家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見證5)
該犯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認真學習《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並落實到日常的行動中,服從管理,無違紀行為發生,未受過行政處分。 (見證2)
該犯積極參加“三課”學習,上課專心聽講,課後按時完成作業,認真複習,取得了較好成績。 (見證4)
該犯能夠端正勞動態度,服從管理,遵守操作規程,踏實肯幹,保質保量的完成勞動任務。 (見證3)
總之,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見證1)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該犯獲得以下獎勵:
2014年獲得下半年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2015年獲得上半年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2015年獲得下半年監獄級表揚
2016年獲得第1季度季度獎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魏俊傑予以減刑。
特提請裁定。
http://www.kaixian.tv/gd/2016/0714/233867.html
(原標題:罪犯魏俊傑減刑一案)
罪犯魏俊傑,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寶坻區馬家店鎮東廣林木村3排29號,因故意殺人罪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30日以(2008)津高刑一終字第48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十五年,刑期起止:200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罰金: 0元,2008年6月25日入監,於2008年7月15日送我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12年11月20日依一中刑執字第55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14年12月8日依一中刑執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現刑期止日:2019年12月31日。
該犯在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魏俊傑,現在天津市李港監獄三監區服刑改造,從事縫紉勞作。
該犯自減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在警官的幫助教育下,對自己所犯罪錯給社會、家人造成的傷害有了進一步認識。 正如其在思想匯報中寫道:自己所犯罪錯給社會、家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見證5)
該犯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認真學習《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並落實到日常的行動中,服從管理,無違紀行為發生,未受過行政處分。 (見證2)
該犯積極參加“三課”學習,上課專心聽講,課後按時完成作業,認真複習,取得了較好成績。 (見證4)
該犯能夠端正勞動態度,服從管理,遵守操作規程,踏實肯幹,保質保量的完成勞動任務。 (見證3)
總之,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監紀,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見證1)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該犯獲得以下獎勵:
2014年獲得下半年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2015年獲得上半年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2015年獲得下半年監獄級表揚
2016年獲得第1季度季度獎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魏俊傑予以減刑。
特提請裁定。
http://www.kaixian.tv/gd/2016/0714/233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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