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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好似曾經簽過一份聲明
第542章 《立法會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02BD7F1B360565B3482575EF0017962C/$FILE/CAP_542_c_b5.pdf
條: 40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1)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由2003
年第25號第23條修訂)
(a) 該人已以或已由他人代其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
訂明的方式,向有關選舉主任繳存按金;及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及
(ii) 一項關於該人的國籍以及他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聲明;
及
[#ff0000](iii) 一項由該人作出的採用承諾形式的誓言,表明他如獲選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
何引致他有以下情況的事情─ (由1999年第48號第25條修訂)
(A) 成為─
(I) 第39(5)條所指的訂明的公職人員[/#ff0000];或
(II) 立法會的人員或立法會管理委員會的職員; (由1999年第48號第25條修訂)
(B)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
(C) 被裁定犯叛逆罪;
(D) 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
為;或
(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II)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
何罪行; (由2000年第10號第47條代替)
(E) 由於本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的實施而喪失在選舉中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F) 成為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該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G) 成為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立法機關、議院或議會(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全國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協商機構除外)的成員;
(H) 成為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或
(I) (如是某功能界別(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除外)選出的議
員)不再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 (由2011年第2號第18條修訂)
(2) 該人必須簽署該等聲明。
(3) 按金須為《規例》為施行本條而訂明的款額。
第39(5)條
訂明的公職人員 (prescribed public officer) 指─
(f)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而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
的人。
第541D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B5B2A8AFC0A4C911482575EF0016D57A/$FILE/CAP_541D_c_b5.pdf
條: 103 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
(1) 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
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均屬犯罪。
(2)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親自或由他人代其與另一人串謀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或在
該等文件中提供該人明知在要項上錯誤的資料;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親自或由他人代其煽
惑、強迫、誘使、脅迫、恐嚇或慫恿另一人在該等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或在該等文件中提供該
人明知在要項上錯誤的資料,均屬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A) 第(1)及(2)款所訂的罪行是為施行《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及40條而訂明的罪行。
(2000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11號第55條)
(4) 在本條中,與選舉有關的文件 (election related document) 指為施行本規例而規定或使用的
表格、格式、聲明、宣布、申請、授權書、通知、公告、陳述、報表或提名表格。
選舉主任有冇啲咩要發表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02BD7F1B360565B3482575EF0017962C/$FILE/CAP_542_c_b5.pdf
條: 40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1)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由2003
年第25號第23條修訂)
(a) 該人已以或已由他人代其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
訂明的方式,向有關選舉主任繳存按金;及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及
(ii) 一項關於該人的國籍以及他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聲明;
及
[#ff0000](iii) 一項由該人作出的採用承諾形式的誓言,表明他如獲選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
何引致他有以下情況的事情─ (由1999年第48號第25條修訂)
(A) 成為─
(I) 第39(5)條所指的訂明的公職人員[/#ff0000];或
(II) 立法會的人員或立法會管理委員會的職員; (由1999年第48號第25條修訂)
(B)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
(C) 被裁定犯叛逆罪;
(D) 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
為;或
(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II)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
何罪行; (由2000年第10號第47條代替)
(E) 由於本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的實施而喪失在選舉中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F) 成為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該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G) 成為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立法機關、議院或議會(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全國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協商機構除外)的成員;
(H) 成為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或
(I) (如是某功能界別(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除外)選出的議
員)不再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 (由2011年第2號第18條修訂)
(2) 該人必須簽署該等聲明。
(3) 按金須為《規例》為施行本條而訂明的款額。
第39(5)條
訂明的公職人員 (prescribed public officer) 指─
(f)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而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
的人。
第541D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B5B2A8AFC0A4C911482575EF0016D57A/$FILE/CAP_541D_c_b5.pdf
條: 103 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
(1) 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
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均屬犯罪。
(2)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親自或由他人代其與另一人串謀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或在
該等文件中提供該人明知在要項上錯誤的資料;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親自或由他人代其煽
惑、強迫、誘使、脅迫、恐嚇或慫恿另一人在該等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或在該等文件中提供該
人明知在要項上錯誤的資料,均屬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A) 第(1)及(2)款所訂的罪行是為施行《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及40條而訂明的罪行。
(2000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11號第55條)
(4) 在本條中,與選舉有關的文件 (election related document) 指為施行本規例而規定或使用的
表格、格式、聲明、宣布、申請、授權書、通知、公告、陳述、報表或提名表格。
選舉主任有冇啲咩要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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