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大修改基本法第104條其中一個內容係咁: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當日(10月12日)梁游宣誓,監誓人陳維安係話「唔能夠為佢進行監誓」,並未裁定宣誓無效。
再加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當時並非監誓人,佢只係有權裁決10月12日既宣誓是否有效,以及由佢監誓既誓言是否有效。
而梁君彥已經根據當時對條文既理解,決定左宣誓有效。咁係咪應該比梁游宣誓多次,然後先base on呢份被修改既條文去由監誓人裁決宣誓是否有效呢?
00 2016/11/07, 12:27:14 中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