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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刀斬殺女友囚終身 新移民上訴得直案件再重審
新移民聲稱於家中發現用過的安全套,惟同居女友拒絕透露第三者是誰,並欲將安全套塞入他的口,恥笑他的性能力,男子盛怒下以逾200刀斬殺女友,他於2014年被裁定謀殺罪成。


男子早前上訴到終審法院,指原審法官誤錯引導陪審團,令陪審團沒有考慮他被激怒的嚴重程度。終院今頒下判詞,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但考慮到不適合直接改判上訴人誤殺,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梁耀強(46歲)早於2010年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囚終身,梁後來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發還重審,梁之後再於2014年再一次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今次是本案第二次重審。


梁耀強早前在終院上訴自稱被女友激怒才將她殺死,認為自己只是誤殺。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207/56272175


中年新移民散工梁耀強,揭發同居女友偷情後,於2009年9月12日用菜刀狂斬女友213刀,令女友死亡。


案件經審訊後,梁原被判謀殺罪成及終身監禁,但終審法院裁定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有給予陪審團特別的指引,因此判終審上訴得直,把案件發還高等法院重審。


終院又建議法官日後除非遇上簡單的案件,否則最好在給予陪審團口頭指引時,也同時給予他們一份書面指引。


梁在案件審訊期間辯稱因被女友激怒而失控殺人,終審法院在今早頒發的判決書中指出,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4條,陪審團如果接納一名謀殺案的被告人被激怒後,便要繼續考慮該名被告人所受的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被告人)當時的作為」,但「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這句說話本身有歧義,可理解為失控、殺死受害人、以被告人的方式殺死受害人(如插死、射殺、勒死)或以被告人同樣的方式殺死受害人(如射6槍或斬213刀)。


終院裁定,未必所有涉案激怒而失控殺人的案件都需要給予陪審團特別指引,但像本案這類不尋常及長時間使用暴力的殺人案,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要特別向陪審團澄清「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的實際意思,即有意圖殺死受害人或令受害人身體嚴重受傷,否則陪審團有機會誤以為是指被告人殺人的行為,由於原審法官沒有給予陪審團該特別指引,因此下令撤銷梁的定罪和刑罰,案件將進行重審。

http://tw.on.cc/hk/bkn/cnt/news/20170207/bkn-20170207121725207-0207_00822_001.html
Good0Bad4
2017/02/07, 1:14:27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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