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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立:「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守法不一定就是合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守法不一定就是合道德[/size=6][/b]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是指在訂立與道德相關的法律時,最合適的界線,就是讓它接近目前社會共識下最低的道德標準。 圖/shutterstock

我寫文章,很常見到的評語——「太長不看」。很多人會覺得與其把事情拆解重新說和解釋一遍,不如以一、兩句話簡短總結,盡可能地把很長的一段話以一句說完即可,不需要講得太過複雜,精簡文章篇幅。如果把一個道理,濃縮成一句菁華的話,會更簡短與易記,而且,看起來也很帥。

但這會有一個問題,因為中文這種語言,因為詞句有多種含義,本來就很容易遭到誤解意思,如果直覺得從字句解讀一句話,就更容易就誤解一句話的意思,而如果把誤解了的版本當成道理,甚至視之為鐵則,這樣問題就很大了。

而這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就是很常見的受害者。

開宗明義,在臺灣,很多人用上這句的時候,都是把他解讀成「法律乃道德界線」,換句話說,他們把這句話理解為,只要一件事情合法,就是合乎道德的最低標準;而只要非法,就是不合道德。進一步他們會解讀成,犯法的人連法律都遵守不了,那就是連最低道德都不道德人士。

只是,如果法律有問題呢?

其實人類怎樣立法都可以,當然也能夠訂立很離譜的法律,例如說呼吸就犯法,這樣的法律很明顯的違背了常理,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人就當機了,當然還是會部分人頑固認為,只要是犯法就是錯的,只是以這個較為誇張的例子來說,在現實中,法律可能是有問題且不合時宜的,同時法律也與是否合乎道德沒有絕對關係。犯法的行為,也絕對可以是合道德的。

但只因為大家聽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就單純從字面上解讀出一個意思,自此便完全誤解、停止思考,的確一句話可以是精華,但同時也會流失很多應有的資訊。

所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其意義剛好與字面解讀完全相反,這句話其實是指,我們在訂立與道德相關的法律時,最合適的界線,就是讓它接近目前社會共識下最低的道德標準。這是說,法律不應該太多,當整個社會都不接受被強姦,我們把強姦訂立是犯法的,那是合適的,因為連對道德寬鬆的常人,也不會容許強姦。

而道德並不只是受到公認的部份,有些道德是很嚴厲的,例如,我們也常將標準訂到聖人等級,認為「學生不努力讀書」,「不孝順父母」是不道德的,只是這樣的道德標準不等於適合將之刑事化為犯法。因為雖然上述行為對高標準的人而言,不努力會對不起師長及長輩,或許是不道德的,但對於其他人而言,這樣地行為最多只是不太好,而不能算是「不道德」。同理,對於孝順的觀念也是因人而異,不孝可能是不道德的,但立法強制大家去孝順,那就管太多了。

這些高於最低標準的道德,如果通通都立法,不僅難以實行,也會令大家很容易就犯法。法律一旦管得太寬,就會引致很多問題,也會導致執法困難,行政成本高仰,最後產生「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副作用。為何說法律不外乎人情?需要用人情滋潤的法律,本身就太嚴刻了。其實檢視傳統中華文化因為濫用刑法,不止樣樣都管,還動不動就重罪重刑,結果實行起來根本不切實際,又變成要放水通行,使法律權威頓失,到頭來正是因為把法律設得多過最低道德標準太多。

法律並不是越嚴越好的,法律應該是盡可能沒有,能不管的東西就不管,但一旦要管,就要確實執行,不出現多重標準,避免因為過度地刑罰,使社會整體產生犯法被抓到的只是不幸而不是犯錯的偏差認知。法律應該簡單,容易理解,大家接受,而且寬鬆,一個普通人不會很容易在沒惡意下就觸法,這樣才是健康的法律。如果人人躍在公共場合說一句話,吃一次飯,都要看完六法全書確認有沒有犯法才去做,這樣的社會只會變得非常神經質。

這也是為何法律應該以「設在道德的最低標準」為原則,這絕非只法律就是最低標準,反而是指法律管多過最低標準的法律,可免則免。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777/2367750
Good0Bad1
2017/03/28, 11:50:53 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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