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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攝泊車位抄得牌 連泊24小時錶位都違法?
http://video.appledaily.com.hk/mcp/encode/2017/05/17/3348492/20170518_Vsub674newnewAD_clean_w.mp4
陳淑莊指法例複雜,看英文版本會較易理解,畢竟香港法例是以英文寫成。
前排有部Smart攝在一個已經有車停泊了的泊車處,警方以它沒泊出界、錶位又已經入了錢為由,指不能炒牌,事件在網上引起討論,究竟這部Smart有否犯法?
立法會議員及執業大律師陳淑莊指出,根據第374C章的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當中針對的泊車位是有定義的。「好簡單,甚麼叫泊車位?泊車位指名泊車處內用線條或其他記號,顯示已容納一部車輛的車位。若然如此的話,似乎是違反法例了。」有第374C章,那有否第374章呢?答案是有的,第374章名為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才是主要的,即俗稱「阿媽」,第374C章則是「阿仔」。為何會有阿媽和阿仔?陳淑莊解釋,作用是互相彌補「在法例草擬的過程當中,其實好多時都會有所謂的exception,即例外,如現時正審議中的骨灰龕條例,它都有exception,就算這條條例管不到,但有下一條管之前管不到的。」有些法例單看字面,是非常難以理解和複雜的,例如禁止泊車,節錄如下:
這部Smart如此攝位,其實已經違反法例,因為泊車位指名只能容納一部車輛。
原來法例是不許車泊在泊車處連續24小時的,實在有趣。
「(1)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設有街道照明系統,而燈與燈之間相距不超過200米的街道上停泊車輛,惟停泊在泊車處則不在此限︰但如在任何就違反本款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經證明並獲法庭或裁判官信納該道路上設有街道照明系統,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街道照明系統的街燈須推定為燈與燈之間相距不超過200米。」
陳淑莊說,這條法例主要目的是政府想告訴大家,無論街燈疏或密,無固定泊車位你就不可以泊車,阻塞路面。可是,在一些沒甚麼街燈的地方,例如村屋那又如何呢?「政府亦知道私家街,可能未能涉獵到私家街這個範圍,若是私人地方,第一要跟大廈公契處理,私家街無燈就要他們自行處理。」有些法例亦很有趣和頗驚訝的,大家又知否原來法例規定,在泊車處泊車不可以超過24小時呢?不過陳淑莊指要證明到一部車是否停泊24小時有困難。即使八達通有交易記錄,但只要車離開過泊車位一分鐘再回來,都已經不符合連續24小時,就算有幾廿張違例泊車告票,都證明不到甚麼。雖然現在法例都有中文版,然而Tanya說香港法例本身是以英文寫成,可以的話看英文會更易理解。
記者︰梁立勤
攝影︰張志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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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泊車唔比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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