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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警民衝突】控方要求重召警長睇片辨認第四被告 辯方質疑等同多次排練再辨認 對被告不公
【旺角警民衝突】控方要求重召警長睇片辨認第四被告 辯方質疑等同多次排練再辨認 對被告不公[/size=6][/b]

去年農曆年初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名,當中九人今日(十七日)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突然要求重召之前曾作供的警長黎劍雄,在庭上睇片指認第四被告何錦森。辯方質疑重召證人作供睇片,等同多次排練再去辨認第四被告,認為這樣方式的作供對被告絕對不公平。法官最後准許重召黎劍雄到庭睇片認人。


控方指,在黎作供後,在一些片段中發現相關性。控方陳詞指,第四被告雙手持硬物行過。控方表示,片段是新增證供,但屬雙方一早擁有的片段。控方表示,辯方從未向警員指出第一至第九片段中並不是第四被告,而第十和十一片段稍後在庭上播出時,辯方也可以向警員指出片段中並非第四被告。

控方引用三個案例指,即使控方完成所有案情,但若有與案件有相關及重大要點需要澄清,都可以重召相關證人,法官若有需要向證人再盤問或有重要爭抝需要澄清時,也可洽當運用權力而重召證人,認為重召沒有對第四被告構成不公平。

辯方表示,控方弄錯基本法律觀點,舉證責任從來是控方負責,要辯方主動向控方指出是本末倒置,而控方亦誤導法庭,因辯方早於本年二月審前覆核已表明第四被告抗辯理由為「identity」(身份)。

辯方指,對控方在六月十五日通知發現新增有關第四被告的片段無異議,但反對控方重召證人作供方式於庭上辨認第四被告,認為這個權力是法庭酌情權,而非控方權力,控方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批准。

辯方引用三個案例指,重召證人可以給新證據新口供,而不能再重複一次之前口供。辯方表示,今次重召證人都是關於同一個清晰嘅課題(身份)作供,而十一段片當中第九段,之前已在法庭上播放及截圖認人。辯方只同意以「同意事實」處理,認為以圈圖形式去認人,等同在不公平情況下在法庭上被辨認,對被告構成絕對不公平。

法官閱讀相關案例後,准許重召警長黎劍雄到庭睇片認人。

黎從多段不同來源的片段截圖中,表示辨認出第四被告。他從七十一便利店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憑樣貌、面相、髮型辨認出第四被告,包括在櫃台付款和付款後離開的情況。另外,從中國銀行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黎也指憑頭髮、服飾辨出第四被告。在警方片段的截圖,黎指以樣貌、髪型認出第四被告。聆訊明早繼續。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7/07/mk-unrest-39/
Good0Bad0
2017/07/18, 10:29:37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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