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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閪台]男童守龍門遭踢傷 母向流浪索12萬指控未提供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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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歲的男童在葵芳工廈內踢室內足球時,聲稱在從未受訓下被教練指派任守門員,結果在一次撲波後遭衝前的另一球員踢中右眼。男童母親代表兒子控告兩教練及流浪足球會,案件今就責任問題於區院開審,流浪足球會指與活動無關,[#FF0000]母親一方則指兒子從未受過守龍門訓練,當日未有人向兒子提供頭盔,認為是各被告疏忽。[/#FF0000]

原告男童李東諺,由母親萬月玲入稟,控告香港流浪足球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雙方均已同意若原告就責任問題勝訴,則可獲12萬元賠償。[#FF0000]據知男童沒有永久傷勢。[/#FF0000]

[#FF0000]據香港流浪足球會代表李輝立今指,涉案的活動與球會無關,當年球會確曾在8至10月舉辦過訓練班,而所有訓練班均於康文署的場地舉辦,並有妥善的保險,但案發時訓練班已完結,涉案活動並非球會主辦,亦不知情。[/#FF0000]雖然原告呈上當日相片,指各球員均穿上流浪的球衣,但法官亦同意指這不代表一定是球會主辦。

據原告開案陳詞指,首、次被告是當日以球會教練的身份任教練,次被告更參與球賽並兼任球證。原告認為球證有責任確保球員遵守比賽規則,亦有案例表明若球證沒有盡責則球員有可能受傷,而由於本案的球賽涉及兒童,故對球證的要求便更高。

原告指男童一向受訓當前鋒,從沒有守龍門的訓練,[#FF0000]當日被告沒有給予適當的指示,亦沒有向男童警告應何時撲波或應否撲波[/#FF0000],而且當時男童是徒手撲波,被告沒有提供任何安全措施。

[#FF0000]法官一度提出疑問,指一般守門員亦是徒手撲波,問原告應有何安全裝備。[/#FF0000]原告一方指被告應向男童提供頭盔,尤其是涉案的賽事全是小童而非專業球賽,並指經常有守門員戴頭盔出賽。

原告再指,當日當球員衝向男童時,身為球證的次被告應有專業判斷,意識到男童有危險而叫停比賽,故認為次被告有疏忽。[#FF0000]法官再提疑問指在這樣情況下叫停比賽並非一般比賽的做法,原告則指這不是專業或成人比賽。[/#FF0000]
Good0Bad2
2017/07/25, 5:45:11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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