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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 判刑將更重 要防止犯案者重犯
上訴法庭法官: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 判刑將更重 要防止犯案者重犯[/size=6][/b]
涉及三年前926公民廣場案的「雙學三子」,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遭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今判三人囚 6 至 8 個月,即時收監。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等三名法官於長達64頁的判詞中闡述改判囚的理由,楊官更表明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 ,判刑將更具阻嚇力。
楊官在判詞中批評,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他不點名批評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
楊振權:批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
楊官形容,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他認為,926公民廣場案件是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三人明知集會當日要在晚上十時前結束,但他們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重奪公民廣場」。
楊官認為唯一恰當的判刑是短期即時監禁,強調如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楊官提及,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潘兆初:要防止犯案者重犯 需以儆效尤 煽惑學生犯法 加重罪責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指出,參加集會的人士干擾或威脅干擾公共秩序、甚至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都是犯法行為,即使他們本來進行的是和平合法地集會,他又認為,所判處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非法破壞或擾亂。
潘兆初提到,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潘兆初稱,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是否更重等,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他認為,三人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所屬的大專生和中學生組織及其他學生都有一定的影響力。他們計劃是次大規模的違法行動,自己帶頭參與其中,有很多是年青人受號召,「答辯人等一起鼓勵而第二答辯人(羅冠聰)甚至煽惑這些年青人,包括學生犯法,亦把他們置於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並因而可能受傷的風險之下,這些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亦加重了他們的罪責。」
彭偉昌:原審裁判官 沒有掌握好答辯人行為本質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三人這種行為不容法庭以任何理由過於寬鬆處理「持上述態度的人不但在行為上犯法,而且在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在容易牽動大眾情緒的公共議題爭議當中,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去,它的惡劣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他批評,原審裁判官的其中一個主要錯誤,就是沒有掌握好三名答辯人的行為本質,過份強調了本案的某些次要因素。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公民廣場案-上訴法庭法官-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判刑將更重-要防止犯案者重犯/
講到明立案例阻人示威抗爭
涉及三年前926公民廣場案的「雙學三子」,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遭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今判三人囚 6 至 8 個月,即時收監。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等三名法官於長達64頁的判詞中闡述改判囚的理由,楊官更表明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 ,判刑將更具阻嚇力。
楊官在判詞中批評,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他不點名批評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
楊振權:批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
楊官形容,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他認為,926公民廣場案件是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三人明知集會當日要在晚上十時前結束,但他們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重奪公民廣場」。
楊官認為唯一恰當的判刑是短期即時監禁,強調如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楊官提及,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潘兆初:要防止犯案者重犯 需以儆效尤 煽惑學生犯法 加重罪責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指出,參加集會的人士干擾或威脅干擾公共秩序、甚至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都是犯法行為,即使他們本來進行的是和平合法地集會,他又認為,所判處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非法破壞或擾亂。
潘兆初提到,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潘兆初稱,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是否更重等,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他認為,三人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所屬的大專生和中學生組織及其他學生都有一定的影響力。他們計劃是次大規模的違法行動,自己帶頭參與其中,有很多是年青人受號召,「答辯人等一起鼓勵而第二答辯人(羅冠聰)甚至煽惑這些年青人,包括學生犯法,亦把他們置於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並因而可能受傷的風險之下,這些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亦加重了他們的罪責。」
彭偉昌:原審裁判官 沒有掌握好答辯人行為本質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三人這種行為不容法庭以任何理由過於寬鬆處理「持上述態度的人不但在行為上犯法,而且在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在容易牽動大眾情緒的公共議題爭議當中,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去,它的惡劣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他批評,原審裁判官的其中一個主要錯誤,就是沒有掌握好三名答辯人的行為本質,過份強調了本案的某些次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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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明立案例阻人示威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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