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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healthy Wind]終院拒受理梁游DQ案今頒判詞 指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誓言
終審法院上周五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的終極上訴申請,表示兩人上訴理據無合理爭拗之處、亦不涉及重大的憲法論點。法官今早頒下裁決理由,表示法庭有責任就 《基本法》104條有關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憲法規定作出裁決,不干預原則在本案不適用。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力時,本港法庭有責任執行及解釋該項法律,這涉及法庭的責任,而非酌情權。
判詞開首便指,本案引起廣泛關注,觸發眾多社會人士的強烈意見和評論,但法庭表明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雖然本案觸及的法律觀點具有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令終院改變判決。
法官指,《基本法》訂明依法宣誓的責任。由於這是憲法規定,法庭明顯有責任考慮梁游二人是否妥為作出立法會宣誓;若不是的話,後果為何。而人大釋法明文規定,作出立法會誓言是法定要求,拒絕宣誓者,將喪失就任資格。
法官續指,梁游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故二人提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無意取消不慎略去立法會誓言中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這論點根本與本案事實無關。
對於游指第21條無訂明莊重的規定,法官認為這論點既無實據,也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根據條例的上文下理及目的,以及《基本法》104條,第21條明顯隱含的規定是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作出宣誓。誓言本身的用字,明文規定要「謹以至誠,據實」作出宣誓。而無論如何,人大釋法均有明文規定,作出立法會誓言時必須莊重。
梁游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立法會誓言,因此已拒絕及忽略作出誓言。對於有論點指在此情況下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構成了對其憲法權利不相稱的干預,這論點無合理根據。
至於處理關於人大釋法的問題,法官指以前曾多次考慮《基本法》158條第一款的範圍、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及釋法的效力;終院在過去的多個相關判決裡,已經確立若干具權威性的基本原則。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釋法申明條文現時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以來的涵義。
法官信納人大去年的釋法具有清晰的範圍和效力,梁游二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而二人宣誓之時,《基本法》104條的真確解釋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
法官認為,原訟庭及上訴庭作出的事實裁定並沒有受到質疑,即使不考慮人大的解釋,本案結果亦會一樣。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issue=20170901&guid=57155273&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
判詞開首便指,本案引起廣泛關注,觸發眾多社會人士的強烈意見和評論,但法庭表明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雖然本案觸及的法律觀點具有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令終院改變判決。
法官指,《基本法》訂明依法宣誓的責任。由於這是憲法規定,法庭明顯有責任考慮梁游二人是否妥為作出立法會宣誓;若不是的話,後果為何。而人大釋法明文規定,作出立法會誓言是法定要求,拒絕宣誓者,將喪失就任資格。
法官續指,梁游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故二人提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無意取消不慎略去立法會誓言中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這論點根本與本案事實無關。
對於游指第21條無訂明莊重的規定,法官認為這論點既無實據,也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根據條例的上文下理及目的,以及《基本法》104條,第21條明顯隱含的規定是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作出宣誓。誓言本身的用字,明文規定要「謹以至誠,據實」作出宣誓。而無論如何,人大釋法均有明文規定,作出立法會誓言時必須莊重。
梁游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立法會誓言,因此已拒絕及忽略作出誓言。對於有論點指在此情況下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構成了對其憲法權利不相稱的干預,這論點無合理根據。
至於處理關於人大釋法的問題,法官指以前曾多次考慮《基本法》158條第一款的範圍、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及釋法的效力;終院在過去的多個相關判決裡,已經確立若干具權威性的基本原則。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釋法申明條文現時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以來的涵義。
法官信納人大去年的釋法具有清晰的範圍和效力,梁游二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而二人宣誓之時,《基本法》104條的真確解釋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
法官認為,原訟庭及上訴庭作出的事實裁定並沒有受到質疑,即使不考慮人大的解釋,本案結果亦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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