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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宣誓案】終院判辭:人大釋法對港有約束力 被取消資格為自動產生的結果 
【梁游宣誓案】終院判辭:人大釋法對港有約束力 被取消資格為自動產生的結果[/size=6][/b]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去年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兩人上周五(25日)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惟終院指兩人的理據無可爭議之處,拒絕受理。終院今頒發判辭直指,人大就宣誓事宜的釋法對本港有約束力,而梁游兩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終院強調雖信納兩人所提出的問題有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認為他們的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許可

終院上訴委員會於判辭開首指出,知道有關的法律程序引起廣泛關注,觸發眾多社會人士的強烈意見和評論,惟強調法庭在這方面並不扮演任何角色,亦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唯一考慮的問題是涉及本案的法律議題是否具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以及是否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上訴委員會指出,《基本法》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負有憲法責任,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故若有人恰當地提出議員是否已作出有效宣誓的問題時,法庭便有責任按照《基本法》作出裁決,因此不干預原則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至於人大就宣誓規定的釋法是否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上訴委員會引用多個案例指出,《基本法》列明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有寬泛和不受制約的權力,有別於在香港實行的普通法體制內進行解釋,而是可以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的立法解釋。上訴委員會強調,人大釋法對本港法庭具約束力,而且該解釋會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上訴委員會認為,梁游就釋法提出關於追塑力、變相立法和法庭應如何演繹釋法條文等多個問題,終院在過往的案件中已作出過權威性的裁定,並沒有理由要重新考慮這些原則。上訴委員會因此信納就宣誓事宜的釋法具有清晰的範圍和效力,並且對本港法庭具約束力。

上訴委員會又指出,原審法官早已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梁游兩人宣誓時明顯是拒絕及忽略作出誓言,而此項事實裁斷是無法爭辯。上訴委員會強調,如立法會議員是不慎略去誓言中的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由於宣誓者並非拒絕或忽略作出規定的宣誓,所以立法會主席容許其重新宣誓屬合法行事;惟本案中梁游已被法庭不容置疑地裁定他們是拒絕或忽略宣誓,立法會主席便不能行使酌情權讓他們重新宣誓。

至於《宣誓及聲明條例》是否有就何為莊重訂明規定,上訴委員會認為條例已明顯隱含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作出宣誓,而無論如何,釋法已列明宣誓須莊重,而這對本港法庭亦具約束力。

基於上述原因,上訴委員會認為,梁游兩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雖然兩人就上訴所提出的問題有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他們的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亦沒有合理機會令終院得出與下級法庭不同的結論,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901/s00001/1504238700304
Good0Bad1
2017/09/01, 1:39:45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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