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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頒判刑理由 指被告行為不合公民抗命精神
上訴庭早前接納律政司申請,改判13名被裁定非法集結的反東北撥款示威者即時收監。上訴庭在相隔近一個月後頒下56頁判刑理由,指有被告認為自己正在進行公民抗命,但上訴庭指根據案例,被告的行為不當及為他人帶來不便,亦沒有坦承認罪,不符合案例所指的抗命精神,是罔顧法律及以嚴重暴力破壞公眾秩序,並指12名不認罪的被告沒有悔意是「自以為是,肆意行事」。
上訴庭法官批評示威者用暴力手法衝擊立法會,損害立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亦妨礙當時其他人在立會外希望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
法官指被告一直否認使用暴力,這說法不能成立,因為被告的行為是否暴力有其客觀標準,與被告自己的主觀意願或行事目的無關。上訴庭表明要以重罰來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並指無論被告的個人理念多崇高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
本案被告為社工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學民思潮前召集人林朗彥、朱偉聰、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他們去年初被判接受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他們已全部完成服務令。經上訴庭改判後,其中12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須入獄13個月,其餘認罪被告判囚8個月。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issue=20170911&guid=57196555&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
上訴庭法官批評示威者用暴力手法衝擊立法會,損害立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亦妨礙當時其他人在立會外希望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
法官指被告一直否認使用暴力,這說法不能成立,因為被告的行為是否暴力有其客觀標準,與被告自己的主觀意願或行事目的無關。上訴庭表明要以重罰來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並指無論被告的個人理念多崇高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
本案被告為社工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學民思潮前召集人林朗彥、朱偉聰、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他們去年初被判接受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他們已全部完成服務令。經上訴庭改判後,其中12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須入獄13個月,其餘認罪被告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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