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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局][傻閪台]男童守龍門遭踢傷向流浪索償12萬 官判敗訴指家長有責任照顧
2013年8歲的男童在葵芳工廈內踢室內足球時,聲稱在從未受訓下被教練指派任守門員,結果在一次撲波後遭衝前的另一球員踢中右眼。男童母親代表兒子控告兩教練及流浪足球會,索償12萬元。案件經審訊後原告今被判敗訴,須負責被告的訟費。

原告男童李東諺,由母親萬月玲入稟,控告香港流浪足球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被告羅國豪於審訊時指,當日實非足球訓練,只是小朋友間的聯誼活動。
法官接納被告及被告傳召的證人的證供,亦裁定案發當日僅屬聯誼私人活動,非第三被告流浪球會舉辦活動,亦非正式球賽。反之,法官對原告母親萬女士的作供可信性則值得商榷,因為當日萬根本沒有到場,對現場發生的事全靠第三者說給她聽,亦可推斷萬對兒子參與的足球活動根本認識不多。至於男童,法官認為他熱愛踢足球,而且當時只有8歲,不留心當日的活動性質,或者以為首被告是教練根本不足為奇,加上他年紀尚輕,認知能力非完全成熟,相信他非全心撒謊。
法官指出足球是一項正常、大眾化及健康的體育運動,並不特殊,而守門員無論是大人或者小朋友都不會如原告人所言戴頭盔或者眼罩。再者,當日每位小朋友均由家長陪同到場,家長有責任照顧小朋友,儘管首被告邀請眾人到場玩樂,都不代表他須負責照顧在場每位小朋友的安全。

醬汁: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929/57271201
Good4Bad0
2017/09/29, 7:09:42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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