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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蠔涌案】警員否認反黑組有毆打疑犯「文化」;第五被告「告白」如何加入全國獨立黨
【蠔涌案】警員否認反黑組有毆打疑犯「文化」;第五被告「告白」如何加入全國獨立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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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西貢蠔涌亞視舊片廠懷疑爆炸品案,五人被控串謀製造炸藥罪及管有炸藥共五項罪名,案件今日(十六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訊。上週五第三位上庭警員今日繼續作供。
辯方律師問該名警員,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當日在行動前接受上級訓示時,警員知否情報是來自街外線人(civilian informer)。警員說他不知道。警員說只知有危險品,他也沒有問及可如何保障安全。
辯方律師問訓示時有否說過最差的情況只是有煙霧彈。警員答,沒有、只提及有危險品。警員稱,他不太清楚煙霧彈和炸彈的分别,但有一點理解,就是前者不會爆炸,只會產生煙霧。警員又稱,訓示時並沒有說明有那一種危險品。負責訓示的總督察分發了案件檔案給該警員所屬小隊的主管,但他沒有看檔案,不知檔案內有沒有十名疑犯的相片。
該警員說他和其他同僚並沒有保護裝備,只有手套,行動時亦沒有爆炸科的同事在內。警員說第三被告被捕時,證物由刑事情報科交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反黑組)警員時,並沒有不安。
辯方律師再問第三被告被捕時的狀況。警員說有上手銬但沒有戴頭套。警員同意有反黑組同僚用英文警戒第三被告,警員沒有向第三被告問手提電話密碼,也沒人聽到其他人問。第三被告被反黑組扣押時,警員說他在第三被告身邊,但不同意有人打第三被告。警員不同意他後來發現第三被告懂得廣東話,也不清楚第三被告是意大利籍。警員說沒有和第三被告聊天。
第三被告稱被警察多次毆打
該警員不同意有同僚張開第三被告大腿、再打第三被告。警員稱,自己看不到有督察認為第三被告「扮聽不到廣東話」而發嬲打人,說督察用英文問話,也看不到有女警用硬物打第三被告耳朵和頭部。警員不同意第三被告第四次被打時下體受襲。
該警員在該日晚上十一點幾去了第三被告家中搜屋,有第三被告母親、後父和弟弟在,相信是在拘捕第三被告前,警員已經得到搜查令。警員同意第三被告後父有攝錄搜屋過程。
第三被告被帶去西貢差館,差館值日官帶了第三被告去了看兩次醫生。警員說他不知第三被告因何受傷,也沒有留意第三被告耳朵曾經流血和頸部有傷痕。法官著警員證人和陪審團離場。
法官指出警員證供曾稱被告反抗受傷,在庭上卻稱不知情
法官說警員的證供提及過轉換手銬時,第三被告反抗受傷,但現在卻說不知情。主控說,他並沒有叫警員這樣說。庭上展示搜屋時,第三被告的後父拍下第三被告受傷的一些照片。
警員說他並不清楚第三被告的傷勢,沒有留意。警員又說不知道第三被告傷勢曾向裁判官及投訴科展示並投訴。
辯方律師:反黑組是否有毆打疑犯文化?
辯方律師質疑反黑組是不是有毆打疑犯文化?[#e41438]辯方律師問警員有沒有去「撐七警集會」,法官說並不相關。辯方律師說這事反映警員他本人對於警察向疑犯使用暴力的態度。法官再著警員證人和陪審團離場。法官不准辯方律師問這個問題。[/#e41438]
辯方律師問警員知不知道第三被告母親投訴兒子的狀況和傷勢?警員稱他忙著搜屋,並不知道。
主控官覆問該警員。該警員說負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34962用自已手銬換走第三被告的反黑組手銬時,因為第三被告反抗令34962失平衡,34962的手和手㬹受傷,警員和34962再次制伏第三被告。
第五被告加入全國獨立黨的過程
庭上播放第五被告的錄影會面口供。邱樹明警員編號54063,屬反黑組,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晚上九時十五分在青衣島一屋苑拘捕第五被告。邱警員到達單位中拘捕第五被告,第五被告及他母親在家,邱警誡他串謀製造炸彈。第五被告說他認識第三被告及其女友,去過蠔涌兩次。
庭上讀出第五被告的警誡口供。邱警員拘捕第五被告及八名其他疑犯。作出警誡後,第五被告回答只認識第三被告及其女友,出過來共十次見面,晚上去過蠔涌兩次。
做完搜屋後,邱警員押了第五被告去青衣警署繼續調查。六月十五日到了青衣警署,凌晨一點半向第五被告發出了被羈留人仕通知書。邱警員之後交了第五被告給值日官,再於凌晨兩點半提取第五被告做錄影會面。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會面內容只和第五被告有關,不能用於其他被告。
主控官問警員值日官的責任和特點:穿著軍裝,負責看管疑犯,警署警長不作拘捕或調查。
法庭播放錄影會面室001,於凌晨三點開始。(錄影光碟P542、P542a、P542b為賸本)第五被告於二零一四年夏天認識第三被告女友,是網上打機認識的朋友所介紹。九月中在登打士街廣場一間咖啡室見面。
二零一五年一月中,第三被告女友打電話叫第五被告加入一個反政府組織。第五被告說第三被告女友找了他三次,他不好意思再推,所以加入了全國獨立黨,National Independence Party。之後去了一間Band房聚會,見到第三被告和他女友。Band房是阿成租的(肥、高一點八米、長髮),樂隊由四個人所組成。
第五被告說這班人(約十人)想「搞一啲嘢令社會混亂」;第三被告「鬼仔」說想令社會混亂。
第五被告入了 wickr 通訊應用程式,可以有十個人加入。信息可以在三十分鐘後消失。第五被告說自已在二零一五年中加入,不清楚誰是主席。約兩週開會一次,晚上去通菜街那Band房。
第五被告說鬼仔提及過自製煙霧彈於政總運用。有十個八個煙霧彈左右,鬼仔說過有試驗,但失敗(於三月中的會議上)。於最後兩三次會議(五月中),鬼仔說研發成功。
第五被告說不知有誰參與研發,但有十個八個成功製品,會於政改通過時使用。第五被告說鬼仔會於當日投向警員,制造混亂,再向建築物和警員掟磚。第五被告說全國獨立黨成員有廿幾人。他去過兩次蠔涌ATV探險(靈探),第五被告說有四位去探險,但不知他們名字,他們和全國獨立黨無關。
第五被告說鬼仔(第三被告)和他上了兩個有關電子原理和實習課程,但第五被告說他不清楚報讀目的,亦是當時(報名時)知鬼仔中文名。庭上影片展示第五被告手機中第三被告及其女友的電話號碼。
影片中再展示和電子實習課程有關的證物。
警員指沒有人對第五被告作出威迫利誘的行為。
第二次錄影會面中,第五被告稱,第一次去蠔涌ATV不記得跟誰人一起;第二次同第三被告(鬼仔)、第一及第二被告一齊去做「科研」。地點是wargame場。
科研是指做化學物品,如煙霧彈。煙霧彈可以由硝酸鉀、AB膠及糖合成。第一被告家中有原料,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把物品放在一個大膠箱,再坐車帶去蠔涌ATV舊片廠。
明早繼續審訊。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7/10/ho-chung-oc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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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西貢蠔涌亞視舊片廠懷疑爆炸品案,五人被控串謀製造炸藥罪及管有炸藥共五項罪名,案件今日(十六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訊。上週五第三位上庭警員今日繼續作供。
辯方律師問該名警員,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當日在行動前接受上級訓示時,警員知否情報是來自街外線人(civilian informer)。警員說他不知道。警員說只知有危險品,他也沒有問及可如何保障安全。
辯方律師問訓示時有否說過最差的情況只是有煙霧彈。警員答,沒有、只提及有危險品。警員稱,他不太清楚煙霧彈和炸彈的分别,但有一點理解,就是前者不會爆炸,只會產生煙霧。警員又稱,訓示時並沒有說明有那一種危險品。負責訓示的總督察分發了案件檔案給該警員所屬小隊的主管,但他沒有看檔案,不知檔案內有沒有十名疑犯的相片。
該警員說他和其他同僚並沒有保護裝備,只有手套,行動時亦沒有爆炸科的同事在內。警員說第三被告被捕時,證物由刑事情報科交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反黑組)警員時,並沒有不安。
辯方律師再問第三被告被捕時的狀況。警員說有上手銬但沒有戴頭套。警員同意有反黑組同僚用英文警戒第三被告,警員沒有向第三被告問手提電話密碼,也沒人聽到其他人問。第三被告被反黑組扣押時,警員說他在第三被告身邊,但不同意有人打第三被告。警員不同意他後來發現第三被告懂得廣東話,也不清楚第三被告是意大利籍。警員說沒有和第三被告聊天。
第三被告稱被警察多次毆打
該警員不同意有同僚張開第三被告大腿、再打第三被告。警員稱,自己看不到有督察認為第三被告「扮聽不到廣東話」而發嬲打人,說督察用英文問話,也看不到有女警用硬物打第三被告耳朵和頭部。警員不同意第三被告第四次被打時下體受襲。
該警員在該日晚上十一點幾去了第三被告家中搜屋,有第三被告母親、後父和弟弟在,相信是在拘捕第三被告前,警員已經得到搜查令。警員同意第三被告後父有攝錄搜屋過程。
第三被告被帶去西貢差館,差館值日官帶了第三被告去了看兩次醫生。警員說他不知第三被告因何受傷,也沒有留意第三被告耳朵曾經流血和頸部有傷痕。法官著警員證人和陪審團離場。
法官指出警員證供曾稱被告反抗受傷,在庭上卻稱不知情
法官說警員的證供提及過轉換手銬時,第三被告反抗受傷,但現在卻說不知情。主控說,他並沒有叫警員這樣說。庭上展示搜屋時,第三被告的後父拍下第三被告受傷的一些照片。
警員說他並不清楚第三被告的傷勢,沒有留意。警員又說不知道第三被告傷勢曾向裁判官及投訴科展示並投訴。
辯方律師:反黑組是否有毆打疑犯文化?
辯方律師質疑反黑組是不是有毆打疑犯文化?[#e41438]辯方律師問警員有沒有去「撐七警集會」,法官說並不相關。辯方律師說這事反映警員他本人對於警察向疑犯使用暴力的態度。法官再著警員證人和陪審團離場。法官不准辯方律師問這個問題。[/#e41438]
辯方律師問警員知不知道第三被告母親投訴兒子的狀況和傷勢?警員稱他忙著搜屋,並不知道。
主控官覆問該警員。該警員說負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34962用自已手銬換走第三被告的反黑組手銬時,因為第三被告反抗令34962失平衡,34962的手和手㬹受傷,警員和34962再次制伏第三被告。
第五被告加入全國獨立黨的過程
庭上播放第五被告的錄影會面口供。邱樹明警員編號54063,屬反黑組,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晚上九時十五分在青衣島一屋苑拘捕第五被告。邱警員到達單位中拘捕第五被告,第五被告及他母親在家,邱警誡他串謀製造炸彈。第五被告說他認識第三被告及其女友,去過蠔涌兩次。
庭上讀出第五被告的警誡口供。邱警員拘捕第五被告及八名其他疑犯。作出警誡後,第五被告回答只認識第三被告及其女友,出過來共十次見面,晚上去過蠔涌兩次。
做完搜屋後,邱警員押了第五被告去青衣警署繼續調查。六月十五日到了青衣警署,凌晨一點半向第五被告發出了被羈留人仕通知書。邱警員之後交了第五被告給值日官,再於凌晨兩點半提取第五被告做錄影會面。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會面內容只和第五被告有關,不能用於其他被告。
主控官問警員值日官的責任和特點:穿著軍裝,負責看管疑犯,警署警長不作拘捕或調查。
法庭播放錄影會面室001,於凌晨三點開始。(錄影光碟P542、P542a、P542b為賸本)第五被告於二零一四年夏天認識第三被告女友,是網上打機認識的朋友所介紹。九月中在登打士街廣場一間咖啡室見面。
二零一五年一月中,第三被告女友打電話叫第五被告加入一個反政府組織。第五被告說第三被告女友找了他三次,他不好意思再推,所以加入了全國獨立黨,National Independence Party。之後去了一間Band房聚會,見到第三被告和他女友。Band房是阿成租的(肥、高一點八米、長髮),樂隊由四個人所組成。
第五被告說這班人(約十人)想「搞一啲嘢令社會混亂」;第三被告「鬼仔」說想令社會混亂。
第五被告入了 wickr 通訊應用程式,可以有十個人加入。信息可以在三十分鐘後消失。第五被告說自已在二零一五年中加入,不清楚誰是主席。約兩週開會一次,晚上去通菜街那Band房。
第五被告說鬼仔提及過自製煙霧彈於政總運用。有十個八個煙霧彈左右,鬼仔說過有試驗,但失敗(於三月中的會議上)。於最後兩三次會議(五月中),鬼仔說研發成功。
第五被告說不知有誰參與研發,但有十個八個成功製品,會於政改通過時使用。第五被告說鬼仔會於當日投向警員,制造混亂,再向建築物和警員掟磚。第五被告說全國獨立黨成員有廿幾人。他去過兩次蠔涌ATV探險(靈探),第五被告說有四位去探險,但不知他們名字,他們和全國獨立黨無關。
第五被告說鬼仔(第三被告)和他上了兩個有關電子原理和實習課程,但第五被告說他不清楚報讀目的,亦是當時(報名時)知鬼仔中文名。庭上影片展示第五被告手機中第三被告及其女友的電話號碼。
影片中再展示和電子實習課程有關的證物。
警員指沒有人對第五被告作出威迫利誘的行為。
第二次錄影會面中,第五被告稱,第一次去蠔涌ATV不記得跟誰人一起;第二次同第三被告(鬼仔)、第一及第二被告一齊去做「科研」。地點是wargame場。
科研是指做化學物品,如煙霧彈。煙霧彈可以由硝酸鉀、AB膠及糖合成。第一被告家中有原料,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把物品放在一個大膠箱,再坐車帶去蠔涌ATV舊片廠。
明早繼續審訊。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7/10/ho-chung-oc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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