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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是否有一股歪風令市民以暴制暴?當晚若是暴動,為何無店鋪民居被搶掠破壞?
辯方:是否有一股歪風令市民以暴制暴?當晚若是暴動,為何無店鋪民居被搶掠破壞?[/size=6][/b]

去年農曆年初一深夜爆發旺角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名,本月十九日開始作結案陳詞。當中九名被告昨日(二十四日)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上午主控官陳詞完畢,期間法官郭偉健主動播放影片、指認被告;下午開始由辯方結案陳詞,大律師劉偉聰質疑當晚的警民衝突事件,為何沒有得到完整的真相調查,他又提出是否「有一股歪風」令市民襲擊警察;劉大律師認為,當晚的事件是以暴易暴或以武制暴,法庭並未全部知悉,不宜將市民定性作暴徒。

主控官呈上一段影片截圖,聲稱清楚見到第六被告的樣貌,有帶帽、無帶口罩,又詳細討論該被告衣著,強調和另一段影片中的掟磚人士吻合;又討論第三被告特徵,稱他身材矮小,被捕時身穿一件有特定圖案的外套,主控然後播放一段影片,稱片中人是該被告,片中顯示他有掟磚;主控又在庭上展示該被告的外套。

主控官播放一段在旺角衝突當晚稍早時段的影片,指出片中第三被告在此階段的行為尚未構成非法集結,但之後的行為變成非法集結和暴動。主控繼續舉證,指第三被告參與推進及掟雜物,就構成了暴動罪的要素;又播放一段被指控為第三被告自願參與推進及疑似掟磚的片段,以及在金至尊門口疑似襲警的片段。主控官反駁辯方律師,說他參與的這部份場面和行為已經構成暴動,並稱對辯方律師「感到訝異」;此時,控方律師及警察方面五名人員發出笑聲。

主控官又再次強調,本案被告行為具威嚇性、挑撥性,意圖導致其他人害怕,乃破壞社會安寧,甚或激發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人士理念不同並不影響行為的集體性。

法官主動叫主控播片,提出他認為在當晚警員向天開槍時,第三被告已經同其他示威人士衝向警員;主控不建議法官對第三被告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作出額外的處理。控方結案陳詞完畢,中午休庭後,由辯方陳詞。

 

「是否有一股歪風令人使用暴力?」

代表第一被告的辯方大律師劉偉聰說,旺角當晚有很多人和警察進行衝突,在整晚的衝突中,沒有民居、商鋪受損,只見警民衝突;他們的衝突對象是警察,並沒有對其他市民或店鋪搶掠破壞,用市民一詞較用暴徒更為恰當。當晚發生的事情,究竟是市民挑起襲擊警察,還是市民以暴易暴、以武制暴,法庭並未全部知悉。劉大狀問:「究竟係唔係有一股歪風,令人使用了暴力手法呢?」劉大狀又提出,在警民衝突當晚,旺角著名的龍津小食店等店鋪深夜仍在營業,所有便利店更運作如常,故此才能提供閉路電視片段給控方。

劉大狀強調只有獨立的衝突事件,但控方只提出「暴動元素」,例如不斷指出不同被告的個別行為如何可以用法條來懲罰,控方沒有顧及市民所想;而法庭則用了片段理解和詮釋事件,而沒有調查警民衝突事件真相。劉大狀問:「點解呢啲市民會與警察有衝突?」劉大狀指出,二月八日、年初一晚上在砵蘭街有食環人員管制小販,一般認為是整晚衝突的導火線,控方無視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一味以法繩人。法官一度打斷劉大狀陳詞,質問劉大狀是否作出無關的陳述。劉大狀否認作出無關陳述。

劉大狀續稱,目前法制是「對抗式司法制度」,不容許法官調查事件真相;法官郭偉健則問劉大狀,他的舉動是不是「主動調查」,劉大狀則稱,郭法官觀看影片的舉動,屬於「了解事件」。劉大狀強調,目前審訊制度的特質,並非尋找真相。他亦指出法官和控方常常「認衫」,憑衣服認人,但他認為不宜用認衫代替認人,他指出並沒有控方證人對在片中疑似第一被告的人士作出辯認,又沒有現場的警員對第一被告作出辯認。

劉大狀說法庭不宜羅織罪狀,只憑第一被告上衣獨特便認定第一被告有活動貫穿各段影片。他認為,獨特的外衣不代表市面上難以得到。Iphone外型獨特也可以很普及,例如 Iron Man 的衣著人人穿上也差不多。法庭應考慮旺角當晚的開放空間,很多流動人群的衣飾有機會相似。因此在沒有容貌辨別之下,若不能排除其他人可以有相似衣飾,就不能肯定那些片中人就是第一被告。到了個別事件中,如影片最後一幕掟水樽,第一被告乃是獨自行動,和其他市民參與警民衝突無關。連非法集結也談不上,只有第一被告已經承認的襲警行為。至於刑毀警車,只有衣服相似的辨認,亦無容貌。主控指稱片中的第一被告襲擊警車後,消失了近一分鐘,才在另一閉路電視影像再次出現,再去襲擊警員後被捕;劉大狀說那一分鐘是一個“missing link”,難以肯定兩段片中的人士是同一個人。在政府證物P503,許博士的專家報告亦未能確定那兩組片段的人士是同一個人。總結而言,控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指出不同片中相同衣飾的人士是同一個人。在這麼多不肯定因素之下,不宜去只憑最後的招認,就推斷第一被告就是干犯其他罪行的個人。

法官反駁劉大狀,提出影像中的黑框眼鏡、眼鏡邊、髮線、黑色口罩再加衣飾和被捕者第一被告的衣飾極之相近。法官說衣飾外形有這麽多吻合,實難以解釋是其他人。劉大狀說重點是錄像/截圖能夠肯定是同一人,法官說影像很清晰。劉大狀說其中一段影片中,未被控告的放火者的影像要小心用,亦要用嚴格的標準。

法官稱如果有兩名衣飾外形相似的人物同時在片中出現,第一被告就已經有合理懷疑、有脫罪理據。法官問劉大狀,他有沒有兩名衣飾相似的人士錄像。劉大狀說如果有,他就一早使用了。

接著由第五被告代表律師發言,辯方律師先重覆控方案情,描述第五被告被截查的情況。辯方律師指出警員對第五被告手機中影片的來源沒有撰寫出,亦說手機沒有上鎖等說法,實在大有疑問。因此那警員證人並非誠實可信。另外,沒有片段或證人指出第五被告有參與暴動及掟磚。

雖然法庭接受了第五被告的羈留人士會面警誡供詞呈堂,亦有八達通資料;但只能指出羈留人士身在旺角而非參與暴動;辯方律師說被告用whatsapp與異性朋友通訊,信息真實性十分有可疑,可能只是被告向異性朋友「吹噓」,並不代表事實,部份的訊息更在暴動事件發生一整天後才發出。辯方律師希望法官不考慮此等資料。

控方檢取被告的證物只能顯示第五被告在場。希望法官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第五被告無罪。

第六被告代表律師陳述。稱第六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第六被告沒有招認口供,又沒有whatsapp或手機社交平台的相關資訊;三位控方證人的供詞有不確實之處;例如當時的陳偉基督察(後來升為警司)對D6的拘捕地點(近隧道口)和他的陳述(衝前3米)有不少的距離。作為資深的警隊高層,不應有此種錯誤。

另一位警員說第六被告戴了一頂漁夫帽(bucket hat),該帽是具有一定的高度,所以其他兩位警員沒有提及第六被告有戴帽甚為奇怪;法官說早上主控在錄像中指出第六被告有帽,告訴辯方律師要比較帽的形式再於法庭陳述。辯方律師繼續指出三位警員證人未能提及過第六被告戴帽或帽的去向,如逃跑或拘捕時掉下(閉路電視片段中,掟磚人士有戴帽)。另一位彭警員說看了一、兩秒已看到第六被告容貌但沒有留意帽,而在混亂中,他把地上的石拾起後,再衝上前拘捕第六被告。情節極不可靠。

辯方律師說三位警員證人的陳述不準確,不可信。

法官問辯方律師對今早疑似第六被告男子戴帽方面作不作出陳詞。辯方律師不作陳詞。法官說之後可以補回。

[#f20a2b]當辯方在下午開始作結案陳詞時,屬於控方的主控官、三名律師及三名警察方面人員,不斷交頭接耳及發出笑聲。[/#f20a2b]

下週一十點續審。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7/10/mongkok-conflict-trial-24oct/
Good0Bad0
2017/10/25, 12:02:59 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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