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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蠔涌案】陪審團裁定三人罪成、兩人無罪|三人即時還柙等候量刑,最高可囚二十年
前年西貢蠔涌亞視(ATV)舊片廠懷疑爆炸品案,五人被控串謀製造炸藥罪及管有炸藥共五項罪名,案件今日(十七日)在高等法院宣判,陪審團經一日半退庭商議,裁定三人罪成,兩人無罪釋放。

本案第一被告陳耀成、第二被告鄭偉成、第三被告彭艾烈、第四被告胡啟賦及第五被告文廷洛皆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Conspiracy to make explosives),其中第二及第三被告罪成,第一、第四及第五被告無罪。第一至第三被告另被控管有爆炸品罪成。

第一至第三被告還柙等候法官量刑。根據香港法例,三人最高可被判囚二十年。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第五十四條: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
(a) 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
(b) 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則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將1913年第23號第4條編入) [比照 1883 c. 3 s. 3 U.K.]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7/11/ho-chung-nov-17/
Good0Bad4
2017/11/17, 3:35:14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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