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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6小時連續嘿咻4次 男挨告性侵
台北一對愛得死去活來、難分難解的戀人,去年大吵一架後又互相依偎,竟在短短6個小時內滾床單4次,然而做愛做的事,似乎無法挽回2人的戀情,最終仍以分手收場,事後女方還控告吳姓前男友違反她的意願,不顧她身體疼痛,性侵她4次,但台北地檢署認定當時雙方你情我願,昨將吳男不起訴。

女子指控,去年8月吳姓前男友邀他外出吃晚餐,飯後回到吳男住處聊天,至清晨5時許,吳男想要愛愛,她明確表達拒絕,甚至準備落跑,卻遭吳男掐脖子警告不可逃跑,然後對她又親又吻、霸王硬上弓,完事後抱著她睡覺,半個小時後,吳男醒來想要再來一次,她不願意卻仍被硬上;早上11點醒來後,吳又違反她的意願蹂躪她,半個小時之後再來1次,總計一個早上連遭吳男友性侵4次。吳男到案雖然坦承與女友發生了4次性關係,但全是你情我願,他說,那天會發生4次性行為,是因為之前兩人大吵一架,事後和好如初,才會一起外出用餐,但回家後又吵吵鬧鬧,吵完就做愛,做的時候女友並未反抗,直到第3次嘿咻時,女友雖提到下體會痛,但依照以往經驗,女友做愛時,常說下體痛,他還為此買過潤滑液,因此不認為她說痛就是不願意。檢察官調查發現,女子在吳男家兩人發生4次性行為期間,隨時可以到住處外上廁所及喝水,若吳男真的違背她的意願,大可趁著吳男熟睡時離開,但女子卻選擇與吳男共眠。再者,女子也提到吳男硬上後,她只想要快點結束,這似乎是在半推半就下與男友發生性行為,而在那樣的情境下,吳男是否真的知道女子的意願,尚值待斟酌。至於女子在過程中哭泣等情緒性的反應,因當天2人一直發生爭吵,吵完了就發生性關係,所以女子哭泣的反應到底為何而起,也難以確定,不能以此論斷違背女方意願,因此認定吳男罪證不足,將他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網友意見===
對於這對情侶6小時嘿咻4次,有網友開玩笑說,違反勞基法,沒有給足休息時間,又叫人繼續上工,也有網友開玩笑講,是違反勞「雞」法。

吳男和女友吵架後連續嘿咻4次,事後竟挨告性侵。示意圖
https://tw.appledaily.com/recommend/realtime/20180404/1326188
Good1Bad0
2018/04/04, 1:41:3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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