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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平被捕:第3度申保釋 紐約法院未批准 兩周後再訊
香港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賄非洲多國政府要員案,辯方第三度為何志平申請保釋,紐約法院當地時間周三(2日)開庭聆訊,法官在庭上未批准是否讓何保釋,約兩星期後再訊,何志平繼續還押。

保釋聆訊於下午一時,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進行,何志平身穿黑色囚衣,出庭時面露微笑,神態似乎輕鬆,但身形稍微消瘦了些。然後他坐在辯護律師利萬德(Andrew J. Levander)旁邊。

辯方先就保釋申請陳辭,多次強調何志平沒有潛逃意圖,辯方指何志平為有名望、有聲譽的人,更朗讀出控方提出的一份證供,內容是何志平被捕後向同事發出的電郵,指不會損害自己的名譽、家庭、公司及國家,他會戰鬥到底。辯方又認為他們提出的新增的保釋條件,包括兩幢總值400萬美元(約3120萬港元)、由何志平母親持有的香港物業作抵押,是非常重大,因為會直接影響何志平的家人。

而控方重申,案件情節非常嚴重,證據顯示何志平明顯有意識行賄,例如他向非洲官員匯款後,完全沒有跟進款項用途,違反他所屬的「能源非政府組織」之慈善目的,文件又顯示他一再聯絡非洲官員,全部都只為了生意,而且他完全沒有美國國內的顧慮(domestic concern),包括何志平既不是美國人,也沒有家人在美國,所以絕對有潛逃的風險。

主審法官福里斯特(Katherine Forrest)就質疑在香港的資產,對美國政府來說是否有價值,她表示不是衡量值多少錢,[#c43740]而是假若何志平潛逃,而美國政府根本不能沒收香港的資產,那麼抵押就變得沒有意義[/#c43740]。對此,控辯雙方都未能回答香港資產是否值得美國政府信納。

另外,福里斯特又查問何志平到底是持甚麼簽證來美國,控辯雙方都指,何志平是以合法簽證來紐約;法官之後問控方,如果何志平的簽證已經失效,那麼會否視作他已沒有能力潛逃,控方只是重申行賄及洗錢都是嚴重罪行,調查難度亦高,不主張保釋。

法官聽完控辯雙方理據後指,此案是一件牽涉複雜問題的複雜案件,她認為何志平能否獲准保釋存有可能性,但要釐清一些的問題,包括上述香港物業是否值得美國政府相信,以及究竟案件的嚴重性有幾高;她指出控辯雙方在提出何志平可能面對的監禁刑期長短時,有非常不同的說法,辯方稱18個月,控方則指長逾80年,這點她都作出考慮。法官安排5月17日再訊,要求控辯雙方到時提交更全面的資料。

而在聆訊前一天,控方向主審法官致函,質疑何志平的律師費由第三方,即何志平代表的能源公司支付,有利益衝突之嫌,並影響利萬德是否容許繼續為何志平辯護;對此,法官在商討保釋申請前,花了一小時聆聽控辯雙方的理據。法官先詢問控方從何得知是該能源公司支付律師費,控方指是基於他們取得的電郵等資料,都頗肯定能源公司為何志平付律師費,法官繼而再問若果公司為下屬付律師費,有甚麼不妥,控方回答指何志平並不算單純一名員工,而證據顯示他一直向一名「主席」匯報,而該公司在案中的角色,亦可能牽涉刑事罪行,所以若該能源公司為何志平支付律師費,則有利益衝突。

法官接着詢問利萬德一連串問題,包括他是否代表該能源公司,利萬德回答不是,又指自己是一個富經驗的律師,非常明白代表一間公司及代表一個個人的分別,法官又問假如能源公司對他作出一些要求,他會怎樣處理,利萬德回答他會與當事人,即何志平商討。法官最後認為,暫時她看不到有何實際利益衝突,但明白控方的憂慮,故要求辯方同樣兩星期後提交一些理由去釋除控方疑慮,再決定是否需要何志平轉換律師。
Good0Bad1
2018/05/03, 1:13:56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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