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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非法集結罪成|梁游不求情:原則比個人判刑更重要
民選議員梁頌恆與游蕙禎及三名議員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被控告在前年(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於特區立法會內非法集結及企圖強行進入會議室的交替控罪,五人全部非法集結罪成,無需處理交替控罪。控方為特區律政司萬德豪專員及高級檢控官劉德偉,而梁、游等被告的代表律師為郭憬憲及譚俊傑。

裁判官王詩麗於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宣判,稱梁、游是否議員與本案無關,議員身份並不免受刑責;王詩麗確認五人當時決定去會議室側門,有集體行動及共同目的入會議室,稱眾被告的行為阻礙議會運作,更造成多位保安員的傷勢,故此在毫無疑點之下,五人的集結罪成。梁、游不向裁判官求情。

第三被告楊禮康需要拿社會服務令報告,五人全部獲保釋,不須立即還柙。 本案將在六月四號早上九點半開庭宣判。

裁判官又稱,宣判日若被告不到庭,會視作棄保潛逃,會出通緝令。

裁判官以入戲院看電影為例比喻立法會事件

判案書稱,假定第一及第二被告當天仍是立法會議員,而其餘的被告可協助他們二人進入會議室,他們亦不能使用不合法或過分武力,強行進入會場,或非法集結。正如戲院職員錯誤地拒絕一名持有有效戲票的人士進場觀看電影,該人亦不能連同其他人士,使用過分武力,甚至推撞、襲擊戲院職員,強行進入戲院。

辯方律師郭憬憲曾舉出憲法、人權、言論自由等理由辯護,提出議會不受干預原則、議員有權開會、主席梁君彥無理剝奪民選議員梁、游之開會及再次宣誓權利,才導致梁、游必須採取方法自力救濟(self help);控方萬德豪專員則反駁,稱梁、游在案發時不是議員,「佢哋有嘜嘢憲法權利去進入第一會議室呢?根本就無。」又稱只要梁、游等人行為有任何暴力成份,不論本身有何理由,皆屬違法。辯方則回應萬德豪,稱控方在整個審訊中,都沒有講清楚被告的犯罪意圖(mens rea),只是稱梁、游強行進入會議室,另外有三名助理協助他們進入,即屬犯罪云云。

梁頌恆:沒做錯、不求情,但會鎖埋議員助理在房內

梁、游在裁決後在法院外見記者,兩人稱積極考慮上訴,游蕙禎稱本案尚有很多直接導致本案出現的法律爭議未被裁判官處理,例如梁君彥主席的行動是否合法。而梁頌恆則稱他們沒有做錯,故此不向裁判官求情,對於同案的三名議員助理亦被判有罪,梁頌恆對此感後悔,若他可以回到當時,會鎖埋助理在房內,以免他們日後被控,但他又笑稱,說不定會被當局控告非法禁錮。

梁頌恆稱,這次判決涉及的原則問題,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的關係以及人權等原則,比他們本身遭受的判刑更為重要,故此他們兩人不會求情,積極考慮上訴。

KCCC No. 2035 of 2017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8/05/leung-yau-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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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bb
Good1Bad0
2018/05/11, 7:13:56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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