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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 可處理金額提高到 7萬5千
為實施立法會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的兩項關於區域法院和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民事司法管轄權限的決議而擬備的生效日期公告,於今日(七月六日)刊憲。

  該兩項決議,旨在提高區域法院和審裁處分別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和《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詳情如下:

(1)區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額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2)按土地的每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計算,區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額由24萬元提高至32萬元;

(3)就不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4)就全部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700萬元;及

(5)審裁處的權限由5萬元提高至7萬5千元。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7/06/P2018070500784.htm
Good0Bad0
2018/07/06, 4:50:35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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