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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藐視港人言論自由可恥(文:王岸然) - 本土新聞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8/07/shame-on-lawyers-asso/
【律師會藐視港人言論自由可恥(文:王岸然) - 本土新聞】
真巧合了,上周文章才批評律師這個行業跟法治無關。這個充滿銅臭的行業,只是保護付得起金錢的顧客的利益。其實更批判地看,律師行業在社會上的收益甚大,所以是建制利益的保護者,維護建制的本質與政府無異。馬上就有個活生生的例子。公眾批評法官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也是人權的一部分,與兩個律師會有何關係?
粗口辱人不犯法
律師這個行業的天職是什麼?是保護顧客的利益,據說這也是司法公正的一環,所以兩個律師會雖然正義上身,發表聯合聲明,維護法官的面子,但若然真有人因為批評彭寶琴而被律政司刑事檢控,會否沒有律師肯為被告辯護?答案太明顯了吧!
兩大律師會的聯合聲明義正詞嚴,就彭寶琴法官因旺角案的裁決而受到「毫無理據及貶損人格的人身攻擊,予以強烈譴責」;又指「對該名法官及其家人的無理詆毀及侮辱性的抨擊」,「向法官作侮辱性或人身攻擊的言論,絕不恰當,亦不能容忍」。是嗎?只要付得起金錢,就一定有律師大條道理說有關的言論恰當、應該容忍、是言論自由的人權了。對嗎?
兩個律師會對旺角案的不公正審判有出過批評嗎?說什麼公眾應以理性辯論的方式表達意見、交流辯論。無情的事實是,旺角案審理的過程中,出現種種不公正的情況,市民據新聞報道大量發表理性的批評意見,當中包括有3個法律學位的筆者,法官有理過嗎?正義的律師會又有出過聲明嗎?
彭寶琴的不公和偏見,最終招致大量的批評,夾雜了人身攻擊,豈不正常?這根本就是她咎由自取的。律師會的偽善、不保護法治、不說公道話,事後只針對小市民言論的人身攻擊而大做文章,這才是最不恰當及最不能容忍的偽善。
律政司早前已經殺氣騰騰,聲明絕對不容許對法官作任何人身攻擊、惡意或侮辱性批評,兩個律師會的聲明只是狗尾續貂,加入譴責,齊說「不容許」。對不起,筆者並非不支持理性討論,雖然明知與法律界的偽君子講理無用,但筆者不想研究小市民的批評理性與否,只關心是否犯法?以及所犯何法?若不犯法或根本無法可依,小市民人身攻擊彭寶琴又如何?
筆者可以引經據典,比任何律師更文雅地討論問題,但只要走到街市公園,看看一般小市民爭執或爭論問題時,人身攻擊、侮辱性言論十分普遍,這不等於這些粗言穢言、人身侮辱的言詞背後沒有道理。法官律師在法庭說拉丁文與小市民在公園說粗口,只是文化的不同、表達方式的不同,與有理無理是全不相干的。
更大的問題是,講粗口侮辱人並不犯法。港人天天都在講粗口侮辱特首、國家主席甚至上帝,這在極權國家或是中古歐洲是嚴重罪行,但在現代社會則是人權進步社會文明的體現,為何法官有權例外?
律政司與兩個律師會都在誤導市民。香港是法治社會,什麼是犯法行為、什麼不是,皆應有清楚的法律定義。最不負責任是,說你可能犯罪而根本說不出所犯何罪;律政司和律師會皆用上「可能構成藐視法庭」、「或構成」之類的字眼。對不起,市民不笨,法律常識也不差,案件已經審結,程序已完,任何批評都不可能影響任何司法程序,請你們解釋為何還可以藐視法庭?是否當法官的人EQ特差,被批評侮辱後,心靈受創,不能再當法官?是就太好了,廣大市民會更加努力了。若沒這回事,還有什麼問題?
公義須讓人看見
總的來說,市民其實十分公道。批評彭寶琴的聲音是隨她審案過程出現的不公、不恰當、不令人滿意而日漸高升的。到她的判詞一出,滿紙的偏見和不公,大大激怒了一般市民,人身侮辱的言詞才大量出現,事實是激動的言詞之內有充分道理,這些道理顯示港人熱愛而且要捍衞我們的司法制度,不願見到法治走向只為政治服務,不接受法官本身就不公正;而司法制度是令人懷疑地安排出身檢察官的彭寶琴以求更大程度地入罪重判。
市民認定整宗案件是政治影響了司法,所以動了真怒,兩個律師會對問題不敢觸碰,只知協助政府轉移視線於「講粗口」的小問題,這叫維護法治嗎?
筆者來點「政治正確」,這裏引用國內網媒報道今次事件時對彭寶琴的稱呼:「警嫂」。律政司與兩個律師會誤導,叫我們不應質疑法官的公正品格。但讀法律的人皆讀過金句:「公義必須被看見」(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的案例由來;案例正是說明法官公正是不足夠的,是要讓人不能看到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彭寶琴就算是聖人中的聖人般公正,她是「警嫂」及她出身律政署,再加上她審案中的表現,最終判詞的一面倒維護警權,公眾對她的猛烈批評,除了人身侮辱不大恰當(但不犯法)之外,其實是相當理性客觀的批評!
「警嫂」開案時拒絕辯方要求,這要求是免除所有警務人員的家屬近親出任陪審員,彭寶琴應控方要求拒絕,但沒有利益披露自己就是一名「警嫂」。
筆者請兩個尊貴的律師會評論一下,這樣的作為,是否違反上述公義必須讓人看見的原則。律小市民嚴而律法官寛,這是公義嗎?
▋離地觀點橫行 香港要有《本土新聞》
【律師會藐視港人言論自由可恥(文:王岸然) - 本土新聞】
真巧合了,上周文章才批評律師這個行業跟法治無關。這個充滿銅臭的行業,只是保護付得起金錢的顧客的利益。其實更批判地看,律師行業在社會上的收益甚大,所以是建制利益的保護者,維護建制的本質與政府無異。馬上就有個活生生的例子。公眾批評法官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也是人權的一部分,與兩個律師會有何關係?
粗口辱人不犯法
律師這個行業的天職是什麼?是保護顧客的利益,據說這也是司法公正的一環,所以兩個律師會雖然正義上身,發表聯合聲明,維護法官的面子,但若然真有人因為批評彭寶琴而被律政司刑事檢控,會否沒有律師肯為被告辯護?答案太明顯了吧!
兩大律師會的聯合聲明義正詞嚴,就彭寶琴法官因旺角案的裁決而受到「毫無理據及貶損人格的人身攻擊,予以強烈譴責」;又指「對該名法官及其家人的無理詆毀及侮辱性的抨擊」,「向法官作侮辱性或人身攻擊的言論,絕不恰當,亦不能容忍」。是嗎?只要付得起金錢,就一定有律師大條道理說有關的言論恰當、應該容忍、是言論自由的人權了。對嗎?
兩個律師會對旺角案的不公正審判有出過批評嗎?說什麼公眾應以理性辯論的方式表達意見、交流辯論。無情的事實是,旺角案審理的過程中,出現種種不公正的情況,市民據新聞報道大量發表理性的批評意見,當中包括有3個法律學位的筆者,法官有理過嗎?正義的律師會又有出過聲明嗎?
彭寶琴的不公和偏見,最終招致大量的批評,夾雜了人身攻擊,豈不正常?這根本就是她咎由自取的。律師會的偽善、不保護法治、不說公道話,事後只針對小市民言論的人身攻擊而大做文章,這才是最不恰當及最不能容忍的偽善。
律政司早前已經殺氣騰騰,聲明絕對不容許對法官作任何人身攻擊、惡意或侮辱性批評,兩個律師會的聲明只是狗尾續貂,加入譴責,齊說「不容許」。對不起,筆者並非不支持理性討論,雖然明知與法律界的偽君子講理無用,但筆者不想研究小市民的批評理性與否,只關心是否犯法?以及所犯何法?若不犯法或根本無法可依,小市民人身攻擊彭寶琴又如何?
筆者可以引經據典,比任何律師更文雅地討論問題,但只要走到街市公園,看看一般小市民爭執或爭論問題時,人身攻擊、侮辱性言論十分普遍,這不等於這些粗言穢言、人身侮辱的言詞背後沒有道理。法官律師在法庭說拉丁文與小市民在公園說粗口,只是文化的不同、表達方式的不同,與有理無理是全不相干的。
更大的問題是,講粗口侮辱人並不犯法。港人天天都在講粗口侮辱特首、國家主席甚至上帝,這在極權國家或是中古歐洲是嚴重罪行,但在現代社會則是人權進步社會文明的體現,為何法官有權例外?
律政司與兩個律師會都在誤導市民。香港是法治社會,什麼是犯法行為、什麼不是,皆應有清楚的法律定義。最不負責任是,說你可能犯罪而根本說不出所犯何罪;律政司和律師會皆用上「可能構成藐視法庭」、「或構成」之類的字眼。對不起,市民不笨,法律常識也不差,案件已經審結,程序已完,任何批評都不可能影響任何司法程序,請你們解釋為何還可以藐視法庭?是否當法官的人EQ特差,被批評侮辱後,心靈受創,不能再當法官?是就太好了,廣大市民會更加努力了。若沒這回事,還有什麼問題?
公義須讓人看見
總的來說,市民其實十分公道。批評彭寶琴的聲音是隨她審案過程出現的不公、不恰當、不令人滿意而日漸高升的。到她的判詞一出,滿紙的偏見和不公,大大激怒了一般市民,人身侮辱的言詞才大量出現,事實是激動的言詞之內有充分道理,這些道理顯示港人熱愛而且要捍衞我們的司法制度,不願見到法治走向只為政治服務,不接受法官本身就不公正;而司法制度是令人懷疑地安排出身檢察官的彭寶琴以求更大程度地入罪重判。
市民認定整宗案件是政治影響了司法,所以動了真怒,兩個律師會對問題不敢觸碰,只知協助政府轉移視線於「講粗口」的小問題,這叫維護法治嗎?
筆者來點「政治正確」,這裏引用國內網媒報道今次事件時對彭寶琴的稱呼:「警嫂」。律政司與兩個律師會誤導,叫我們不應質疑法官的公正品格。但讀法律的人皆讀過金句:「公義必須被看見」(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的案例由來;案例正是說明法官公正是不足夠的,是要讓人不能看到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彭寶琴就算是聖人中的聖人般公正,她是「警嫂」及她出身律政署,再加上她審案中的表現,最終判詞的一面倒維護警權,公眾對她的猛烈批評,除了人身侮辱不大恰當(但不犯法)之外,其實是相當理性客觀的批評!
「警嫂」開案時拒絕辯方要求,這要求是免除所有警務人員的家屬近親出任陪審員,彭寶琴應控方要求拒絕,但沒有利益披露自己就是一名「警嫂」。
筆者請兩個尊貴的律師會評論一下,這樣的作為,是否違反上述公義必須讓人看見的原則。律小市民嚴而律法官寛,這是公義嗎?
▋離地觀點橫行 香港要有《本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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