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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禁「民族黨」運作是正常行為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17日)表示,正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就是否行使《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此指出,根據《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如有合理懷疑某組織活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及國家安全便須向保安局長報告及要求發出禁止其活動之命令。
湯家驊認為,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之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之準則解讀。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曾有一宗案例涉及有人在意大利嘗試重組法西斯黨,當時此人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及其政黨亦被取締。該人士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之權利和自由。若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的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是正常行為,實不足為奇。(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8/0717/189606.html
湯家驊認為,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之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之準則解讀。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曾有一宗案例涉及有人在意大利嘗試重組法西斯黨,當時此人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及其政黨亦被取締。該人士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之權利和自由。若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的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是正常行為,實不足為奇。(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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