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alden吹水臺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
大律師公會反對《23條》以言入罪
大律師公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禁止顛覆叛國等罪行發表意見書,強調雖然顛覆及分裂國家不存在於普通法,但現行的法例已有足夠能力應付。公會建議政府在檢討現有法例時,落實國際人權公約、香港人權法和《基本法》,純粹表達意見不應被定罪。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特區政府要就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本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等七項罪行作本地立法。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較早前表示,政府的立法工作會在兩、三年內完成,大律師公會考慮到這項立法的重要性,特別召開小組草擬有關意見書。

發三十九頁意見書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中英文本合共三十九頁,指出除顛覆及分裂國家外,現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均已禁止其他反國家安全行為,但部份條文卻不合時宜,應予修改(見表)。
大律師公會舉例說,《刑事罪行條例》在回歸後作了適應化的修改,但卻令解釋叛國條文有一定困難,其中中國國家主席有別於英國君王,不是國家的體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不應視為向國家主席發動戰爭,因此條例應刪除有關對元首個人攻擊的條文,令罪行必須針對反國家而非反政府的行動。

內地法律不值借鏡

此外,大律師公會強調,特區政府在制訂本地法例時,借用或採納內地法律均為不當,而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也要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政府只能在市民發表的意見與暴力事件有直接關係,以煽動即時發生暴力事件為目的才能入罪,而作出檢控前應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
身為大律師的民主黨主席李柱銘就認為根本毋須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因為回歸已五年,香港政治穩定,沒有人叫獨立,也不存在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問題,況且現時的公安法已十分足夠,政府毋須多此一舉。
Good0Bad0
2018/07/23, 4:39:42 下午
本貼文共有 0 個回覆
此貼文已鎖,將不接受回覆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