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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沒條款讓英對港承擔權責
英國政府公布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港人可申請居留簽證。大家只要正確理解《中英聯合聲明》就會明白聯合聲明並無任何條款讓英方在香港回歸袓國後承擔任何權責。
1983年7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解決香港問題的12項基本方針,其後納入聯合聲明。1984年12月19日,中英雙方簽署體現「一國兩制」各項基本方針政策的聯合聲明。
聯合聲明是中國和英國之間的條約。聯合聲明的條款包括它的三個附件已存於聯合國。雖然聯合聲明序言的結尾部分陳述雙方「同意聲明如下」,聯合聲明的關鍵部分,即第一、二及三款(連同附件一)全都是其中一方的單方面聲明而並沒有提及另一方。第四、五、六款及附件二和三是有關過渡期間的安排,而第七及八款則關於文件的生效和實施。
從以上有關聯合聲明內容及性質的觀察,可見聯合聲明並無任何條款讓英方在香港回歸袓國後承擔任何權責。國際法院副院長薛捍勤法官於去年11月17日舉辦《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指出:「香港回歸後,採取甚麽制度,如何實現國家的統一,從國際法上講,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内的事務。」 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前特派員謝鋒也在一次演講中說明:「所有因聯合聲明而產生的在英國和香港之間的法律聯繫,最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2000年1月1日終止工作時已結束。英國無權再根據聯合聲明對香港提出新的權利和責任主張。簡而言之,對於回歸後的香港,英國無主權、無管轄權,亦無『監督』權。」
聯合聲明的簽署標誌着香港問題終於獲得解決,樹立了和平解決歷史問題的典範,奠下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堅實基礎。正如前國際法院院長史久鏞法官所言,聯合聲明「是處理歷史上列強強加的、無效的不平等條約的前所未見的方法。這個方式可說是中國在當代國際公法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對促進和平解決歷史問題的貢獻」。
在簽署聯合聲明的同時,雙方亦即時就國籍問題交換了備忘錄。雙方交換備忘錄反映出彼此在聯合聲明下對國籍問題的理解。
英方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備忘錄(英方備忘錄)開首便指出「聯繫到今天簽訂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並說明英國政府不會賦予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的中國公民居英權。同樣地,我國致英方的備忘錄開首便清楚表示收悉英方備忘錄,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1984年12月19日的備忘錄」,及後並説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我國致英方的備忘錄並承諾:「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
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為英方備忘錄的性質和法律效力,尤其是其關於會否賦予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的中國公民居英權的問題。這將取決於它是否構成在國際法中有約束力的單方面行為。
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適用於能夠產生法律義務的國家單方面聲明的指導原則」,考慮聲明的內容、其作出時的所有實際情況及其所引起的反應,公開發表並表明受約束意願的聲明可能會產生法律義務的效力。在核實驗案中,國際法院確認當相關國家聲稱意圖承擔法律義務的時候,單方面的行為會具有約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認為英方備忘錄的條文具約束力。例如在1985年英國下議院二讀香港法草案時,時任英國外交大臣賀維爵士指出所建議的、用以修改當時國籍法的權力「基於聯合聲明及英方備忘錄是需要的」。此外,英格蘭及威爾斯前總檢察長高仕文勳爵在2008年的國民資格檢討中認為,若賦予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自動擁有完整的英國公民資格,會違背中英雙方在聯合聲明中的承諾,他認為「唯一的辦法……是讓現時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擁有完整英國公民資格……但根據意見,這會違背中英雙方1984年在聯合聲明有關香港前途的承諾……」。
特區政府全面配合國家針對英國政府就處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事宜採取反制措施,並已宣布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由明日起,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能用於在香港出入境,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月30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1983年7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解決香港問題的12項基本方針,其後納入聯合聲明。1984年12月19日,中英雙方簽署體現「一國兩制」各項基本方針政策的聯合聲明。
聯合聲明是中國和英國之間的條約。聯合聲明的條款包括它的三個附件已存於聯合國。雖然聯合聲明序言的結尾部分陳述雙方「同意聲明如下」,聯合聲明的關鍵部分,即第一、二及三款(連同附件一)全都是其中一方的單方面聲明而並沒有提及另一方。第四、五、六款及附件二和三是有關過渡期間的安排,而第七及八款則關於文件的生效和實施。
從以上有關聯合聲明內容及性質的觀察,可見聯合聲明並無任何條款讓英方在香港回歸袓國後承擔任何權責。國際法院副院長薛捍勤法官於去年11月17日舉辦《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指出:「香港回歸後,採取甚麽制度,如何實現國家的統一,從國際法上講,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内的事務。」 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前特派員謝鋒也在一次演講中說明:「所有因聯合聲明而產生的在英國和香港之間的法律聯繫,最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2000年1月1日終止工作時已結束。英國無權再根據聯合聲明對香港提出新的權利和責任主張。簡而言之,對於回歸後的香港,英國無主權、無管轄權,亦無『監督』權。」
聯合聲明的簽署標誌着香港問題終於獲得解決,樹立了和平解決歷史問題的典範,奠下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堅實基礎。正如前國際法院院長史久鏞法官所言,聯合聲明「是處理歷史上列強強加的、無效的不平等條約的前所未見的方法。這個方式可說是中國在當代國際公法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對促進和平解決歷史問題的貢獻」。
在簽署聯合聲明的同時,雙方亦即時就國籍問題交換了備忘錄。雙方交換備忘錄反映出彼此在聯合聲明下對國籍問題的理解。
英方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備忘錄(英方備忘錄)開首便指出「聯繫到今天簽訂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並說明英國政府不會賦予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的中國公民居英權。同樣地,我國致英方的備忘錄開首便清楚表示收悉英方備忘錄,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1984年12月19日的備忘錄」,及後並説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我國致英方的備忘錄並承諾:「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
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為英方備忘錄的性質和法律效力,尤其是其關於會否賦予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的中國公民居英權的問題。這將取決於它是否構成在國際法中有約束力的單方面行為。
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適用於能夠產生法律義務的國家單方面聲明的指導原則」,考慮聲明的內容、其作出時的所有實際情況及其所引起的反應,公開發表並表明受約束意願的聲明可能會產生法律義務的效力。在核實驗案中,國際法院確認當相關國家聲稱意圖承擔法律義務的時候,單方面的行為會具有約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認為英方備忘錄的條文具約束力。例如在1985年英國下議院二讀香港法草案時,時任英國外交大臣賀維爵士指出所建議的、用以修改當時國籍法的權力「基於聯合聲明及英方備忘錄是需要的」。此外,英格蘭及威爾斯前總檢察長高仕文勳爵在2008年的國民資格檢討中認為,若賦予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自動擁有完整的英國公民資格,會違背中英雙方在聯合聲明中的承諾,他認為「唯一的辦法……是讓現時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擁有完整英國公民資格……但根據意見,這會違背中英雙方1984年在聯合聲明有關香港前途的承諾……」。
特區政府全面配合國家針對英國政府就處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事宜採取反制措施,並已宣布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由明日起,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能用於在香港出入境,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月30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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