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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 未依禁制令刪涉誹謗片  潘焯鴻認藐視法庭囚21天付訟費40萬元  提上訴准暫緩監禁
法庭線

2024.11.25
19:03

未依禁制令刪涉誹謗片 
潘焯鴻認藐視法庭囚21天付訟費40萬元 
提上訴准暫緩監禁


「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涉於 Facebook 發布帖文及 YouTube 片段,發布誹謗言論,其前助手、網台主持「潘小文」民事控告潘焯鴻誹謗,獲法庭批出臨時禁制令。潘焯鴻未有依令將相關帖文及片段下架,他早前承認刑事藐視法庭。

暫委法官余啟肇周一(25 日)判刑時稱,潘焯鴻沒有認真看待禁制令,亦沒有任何合理理由違反禁制令;又指潘在 4 月 29 日後,才將片段轉為私人影片,侵害原告的權益。官終判潘監禁 21 天, 兼須付訟費 40 萬。潘焯鴻一方提出上訴,官批准暫緩監禁,但下令潘仍需要支付訟費。

辯方求情認為可判處罰款
官:不想給予假希望


原告為潘麒智,藝名「潘小文」,被告為潘焯鴻。

辯方求情時稱,潘焯鴻在 2024 年 4 月 29 日後,將涉案的 5 段 YouTube 片段轉為私人片段,公眾無法閱覽,認為法庭可就本案判處罰款。

暫委法官余啟肇聽取陳詞後稱,本案無關言論自由,而是關乎法庭的尊嚴,指法庭需向公眾發放訊息,所有人均需要遵守法庭的命令。官又稱,辯方呈上的案例均沒有判監處理,指每宗案件均不同,明言不想給予假希望。


官不認同原告律師信欠詳情

法官判刑時稱,潘焯鴻曾存檔文件,解釋為何違反禁制令,指他與其前任律師討論,認為原告的律師信欠詳情,又指當時以為獲律師代表出席聆訊,故缺席 10 月的聆訊。惟法官不認同其說法,認為原告方的律師信已提及涉案片段。

至於潘曾著助手,檢查其 YouTube 頻道 800 多段片段,翻查有否違反禁制令,法官則認為禁制令清晰,已指明發布期限,認為潘非常清楚,毋須要助手花時間翻查以往的片段。


官:潘沒認真看待禁制令

官又指,涉案的片段有逾 40 萬的觀看次數,直至 4 月 29 日前,公眾亦可觀看片段。對於潘焯鴻曾將涉案片段轉為私人片段,只有受邀請者及潘本人可閱覽,不過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潘曾將片段邀請他人觀看。

官認為,潘沒有藉口不遵從禁制令,認為他沒有認真看待禁制令,亦沒有任何合理理由違反禁制令;又指潘在 4 月 29 日後,才將片段轉為私人影片,侵害原告的權益。故官認為,監禁無可避免,判處緩刑亦不足以反映刑罰,下令判處 21 天監禁,另下令潘繳付 40 萬元懲罰性訟費。

潘焯鴻一方提出上訴,官批准暫緩監禁,但下令潘仍需要支付訟費。

HCMP799/2024
Good0Bad0
2024/11/26, 2:32:38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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